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劳动)局,省直有关部门: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的部分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相继改为企业(以下简称转制单位,已转制单位名单附后),市属以下部分事业单位也在进行转制和改革。为进一步做好转制单位的养老保险工作,根据劳动保障部、国家经贸委、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参加统筹的原则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转制单位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从相关文件规定的转制之日(以下简称转制之日)起,在当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其中:
(一)基本养老保险原实行行业统筹的行业所属转制单位和中央直属的军工转制单位,直接纳入省级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实行省级管理;
(二)转制前已经在当地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单位,继续执行省政府冀政[1998]1号等文件规定,原来执行的统筹范围、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等不再改变;
(三)转制前已经参加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单位,从转制之日起转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执行省政府冀政[1998]1号等文件规定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办法,同时执行本通知第三条 (二)规定的五年过渡期内加发待遇差补贴的政策;
(四)按照冀政办函[2000]12号文件规定转制的单位,在转制前已经离退休和转制时一次性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不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其离退休金标准、所需经费来源及日常管理工作,仍按原办法执行。其中已经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离退休人员不再退出统筹范围。
二、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一)转制单位从转制之日起,统一按省政府冀政[1998]1号等文件规定的企业和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同时按照本人缴费工资11%的规模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其中按冀政办函[2000]12号文件规定转制的单位,转制前凡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在五年过渡期内单位按缴费工资的11%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基数、个人缴费比例、个人帐户建立规模按冀政[1998]1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二)转制单位职工转制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
(一)转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离退休待遇标准不变。对有事业费的单位,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全省上年度企业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支付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与原待遇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原单位用事业费或自有资金支付;没有事业费的单位,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标准支付养老金。已经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统筹的单位,不论是否有事业费,转制后均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和省规定的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标准支付养老金。转制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按企业的办法执行,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