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经贸委、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人行各市中心支行、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总工会,省属各有关企业:
遵照省政府要求,根据《河北省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实施细则》(冀经贸企改〔[2003]237号),我们制定了《河北省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工作程序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河北省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工作程序指引
为更好落实《河北省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实施细则》(冀经贸企改[2003]237号),加快实施国有企业改制分流,现就有关工作程序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企业改制分流总体方案的制定与审批
企业负责制定有关企业改制分流总体方案。方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
2、改制分流的总体思路;
3、分流富余职工的数量、构成及变更劳动关系方案;
4、"三类资产"界定和资产重组预案;
5、国有资产处置预案;
6、债权、债务清理及主要债权人对债务转移或债务重组的意见;
7、改制企业(指新公司,下同)股权设置预案;
8、企业国有资产出资单位或尚未脱钩的企业主管部门意见。
总体方案由原企业制定后,应报同级经贸部门。经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上报的方案进行研究论证后,由经贸、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联合批复。
二、利用国有净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工作程序
对分流进入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的富余人员,企业要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对此,企业应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整体情况;
2、需要补偿的职工数量和补偿数额;
3、对职工进行补偿的依据;
4、使用国有净资产的总量;
5、需要补偿的职工国有身份证明材料;
6、需要补偿的职工明细表;
7、分流职工同意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8、涉及国有净资产的评估报告;
9、出资人或企业主管部门意见。
申请报告由原企业拟定后,可随同改制分流总体方案一并上报。经审查后,由同级经贸、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审批。
三、改制企业土地使用权管理有关程序
(一)需要办理土地使用权划拨手续的,向土地所在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送以下材料:
1、土地资产处置申请;
2、企业改制方案及改制方案批复文件;
3、土地使用权分割方案;
4、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需要办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将土地出让收益用于支付改制成本手续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送以下材料:
1、土地资产处置申请;
2、企业改制方案及改制方案批复文件;
3、企业同级财政部门出具的资产和负债情况说明;
4、企业同级劳动部门出具的所欠职工安置费用的文件;
5、土地估价报告;
6、土地使用权分割方案;
7、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改制方案的实施和改制企业的设立工作程序
(一)改制分流总体方案批复后,企业应首先凭批复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改制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二)按照批准的改制分流总体方案,组织财产清查、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国有资产处置和股权设置的具体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复。
(三)企业凭改制分流的有关文件和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更登记或改制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
(四)改制企业到金融债权管理部门落实金融债务,并由金融债权管理部门出具关于落实金融债务的证明。
(五)改制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六)改制企业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七)改制分流过程中,企业的资产界定、重组及处置预案涉及到的企业工会资产按照《工会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处理。辅业分离的同时,依照《工会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的规定,重新组建企业工会组织。
五、改制企业免税申报工作程序
(一)企业需向同级经贸部门提供以下材料,经审核同意后,经贸部门出具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认定证明和产权结构(或产权变更)认定证明:
1、改制企业营业执照;
2、改制企业股权证明材料;
3、产权变更的批复文件。
(二)企业需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以下材料,经审核同意后,财政部门出具"三类资产"认定证明:
1、非主业资产证明材料。主业资产与非主业资产的行业规定;企业认为可以证明是非主业资产的其他材料;
2、闲置资产证明材料。证明资产为闲置资产的审计报告等材料;
3、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证明材料。企业关闭破产的法律文件;企业关闭破产时的资产审计报告。
(三)企业需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提供以下材料,经审核同意后,劳动保障部门出具改制分流企业安置原企业富余人员达30%(含)以上的认定证明:
1、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企业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2、留用职工与新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
3、改制分流安置原企业富余人员名单。
(四)改制企业(国家限制的除外)申请免征企业所得税,需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
4、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说明;
5、经贸部门出具的产权结构认定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
6、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
7、改制企业职工花名册;
8、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签订新的期限在三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副本);
9、改制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10、改制企业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
11、经贸、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对改制分流总体方案的联合批复文件;
12、改制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申请;
13、改制企业近期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14、税务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