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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曾女士在某棉纺厂担任挡车工,是某市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2006年2月份,年龄已届50岁的曾女士办理了退休手续。退休后,曾女士发现自己的养老金没有同时退休的其他同事多,就去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交涉,要求经办机构调整自己的养老金待遇,但其要求没有被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受。问:曾女士可否就双方的争议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评析意见]:
曾女士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为了妥善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依法行使职权,根据《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经办机构(经办机构是指法律、法规授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专门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事务的工作机构)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经办社会保险事务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争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行政复议。
具体地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一)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二)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审核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三)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记录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或者拒绝其查询缴费记录的;(四)认为经办机构违法收取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五)对经办机构核定其社会保险待遇标准有异议的;(六)认为经办机构不依法支付其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对经办机构停止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异议的;(七)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调整社会保险待遇的;(八)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或者接续手续的;(九)认为经办机构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属于前款第(二)、(五)、(六)、(七)项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先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决定不服,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另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一并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
本案中,曾女士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争议属于第(五)项规定的“对经办机构核定其社会保险待遇标准有异议”,因此曾女士可以依法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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