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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京劳社法发[2003]7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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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3-5-19
【法律文号】:京劳社法发[2003]78号 【执行日期】:2003-5-19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京劳社法发[2003]78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关于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应诉工作的通知》(京政法制复字[2003]16号)的精神,我们修订了《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工作程序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以供参考并提出下列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要充分重视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学习《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提高应诉水平。

二、建立健全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案件工作制度,确保在决定的时限内做好答辩状(答复书)的撰写和相关证据材料的准备工作。要指定垓专人定期整理应诉案件的档案,做好统计工作。

三、发生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案件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每年至少应选择一至两件由局级领导作为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代理人出庭应诉或参加行政复议活动,并在案件审结之日起15日内汇总报市局法制处。

附件1: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工作程序规定(试行)

2000年5月31日局长办公会通过

2003年4月30日修订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局行政诉讼应诉和行政复议答辩工作,完善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工作制度,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市局为行政诉讼被告或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案件。市局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已的名义做出的行政行为,引发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局法制处负责对我局行政诉讼应诉和行政复议答辩的组织协调工作。做出被起诉或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局机关处室、局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业务部门)负责承办应诉、答辩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局法制处负责签收对我局的行政诉讼应诉通知书或行政复议答辩通知书,做好登记并及时报告主管局长和业务部门主管局长。

第五条 局法制处须在3个工作日内将起诉状副本或复议申请书副本转相关业务部门。业务部门必须立即着手整理该案具体行政行为全部证据、依据材料和情况,会同法制处拟定应对方案。必要时应将应对方案报业务部门主管局长审定。

第六条 法制处和业务部门共同研究提出代表局长应诉或答辩的委托代理人选。一般情况,委托代理人由业务部门、法制处各指派一名工作人员承担;根据案情,也可聘请律师或委托其他人员,报法制工作主管局长确定。

每年度应选择一件以上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案件,由局级领导作为代理人出庭应诉或参加行政复议,具体人选由案件所涉及的主管局长担任,局长因故不能参加的,由业务处室的处长担任。

委托代理书由法制处填写报局长签批。

第七条 答辩状或复议答辩书由业务部门拟写,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应诉答辩状5天;复议答辩书7天)完成,连同与案件相关的全部证据、依据材料一并交法制处复核。

第八条 法制处将复核后的答辩状或行政复议答辩书以及相关证据、依据材料报主管局长审批,加盖局章,由委托代理人在规定时间(收到通知书后的10天内)送达受理法院或上级复议机关。

第九条 委托代理人应认真细致地做好出庭答辩准备工作,按时出庭答辩,并及时向主管局长报告庭审情况。法制处、业务部门相互协调做好后续工作。

第十条 法院判决后或上级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后,法制处、业务主管部门必须及时将结果分别报告主管局长,并组织好判决或决定的执行工作。如一审后我局拟上诉,或对方当事人上诉我局需做出二审答辩时,参照第六条 第七条 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由业务部门拟写,法制处复核上诉状或答辩状,一审期间的委托代理人可以继续履行代理职责。

第十一条 诉讼或复议案件终结后,由法制处写出结案报告,报主管局长审批结案并抄报业务部门主管局长。业务部门应将全部案卷材料交法制处,由法制处归档立卷。

第十二条 局法制处和业务部门必须搞好内外协调配合,认真处理好诉讼和复议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包括接受法院的司法建议和上级机关的指导帮助,努力减少败诉率,不断改进我局工作。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即日起实施。

附件2: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应诉工作的通知

2003年4月16日

京政法制复字[2003]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了增强行政诉讼过程中行政机关诉讼代理人的权威性,提高行政机关的应诉水平,根据市领导批示,现将有关行政诉讼过程中的应诉问题通知如下:

一、因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以市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导致市政府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该行政机关应确定一名局级领导作为行政诉讼代理人,代表市政府出庭应诉。

二、因市政府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市政府法制办以市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而导致市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市政府法制确定一名局级领导作为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

三、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每年应至少有一至两起案件由局级领导作为行政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

四、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对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领导出庭应诉和参加行政复议案件的情况,由该行政机关所属法制机构在案件审结之日起一个月内汇总统计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市政府法制办将把有关情况报告市政府。

本通知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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