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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事局(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市直各部门:
河北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办法》(冀政办[2001]20号),已转发各级各部门。根据文件精神,经市政府批准,现对贯彻落实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 调整工资标准办法
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具体办法如下:
1、机关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员)各职务层次职务工资起点标准由最低50元至最高480元,提高到100元至850元。
这次调整职务工资,按照(附表一)划定的职务工资标准,在档次不变动的情况下,将工作人员的旧职务工资标准调整为新定职务工资标准。
2、在调整公务员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调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标准(工资标准见附表二)。机关工人的奖金部分按照工资构成中的原有比例相应提高。
3、事业单位中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人调整职务(等级)工资标准,工资标准调整后,活的部分按照原执行的津贴比例相应提高(工资标准见附表3-8)。
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调整的同时,适当提高新参加工作人员的试用(见习)期、学徒期、熟练期工资标准(见附表9-11)。
二、 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2001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经批准留任的除外),从2001年10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具体办法是:
1、离休人员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加额增加离休费。每人每月增加的数额不足80元的,按80元增加。
2、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人员,省级280元、厅级185元、县级125元、科级80元、科员及办事员55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18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12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80元、助教及以下职务55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80元、高级工以下及普通工人55元。
3、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第二步增加离退休费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1995]3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两个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1993年9月30日以前已办理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离退休前无职务或职务较低的离退休人员按以下比照职务执行,即: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按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比照相应职务增加离休费。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参照副厅(局)级、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参照正处(县)级、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参照副处(县)级、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参照正科级;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干部比照科级职务增加退休费;1949年10月1日以后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干部,按工作年限长短相应增加退休费。其中,工作年限满30年的参照科级、工作年限不满30年的参照科办员级;事业单位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中没有专业技术职务的或专业技术职务较低的,原则上按本人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以前所执行的技术级别和标准工资额所比照的专业技术职务增加离退休费。其中,比照的专业技术职务较低的,也可参照离退休行政人员按参加革命时间或工作年限比照行政职务增加离退休费;1994年首批评定工人技术等级前退休的技术工人,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比照技师职务增加退休费,建国后的按每人每月55元增加退休费。
4、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的退职生活费。
三、 经费来源和调资政策
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进行调整,属于财政全额负担的,分别由同级财政负担。市直差额补贴和自收自支的行政性事业单位要调整支出结构,压减一般性支出,保人员工资正常发放,这次调整经费全部由单位自行解决。各县市区要根据当地的财力情况,按照"一是吃饭,二要建设"原则,集中财力保证公教人员工资性支出需要,切实落实好这次调资政策,确保国家政策的贯彻实施。
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按照文件精神和本单位的编制、行政职数和聘任指标认真填报调资方案,并按照管理权限进行核定审批。
四、 组织实施
这次机关事业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调整,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由人事、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集体事业单位有经济能力的,可参照执行。
衡 水 市 人 事 局
衡 水 市 财 政 局
2001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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