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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199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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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
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


 

  【颁布单位】 贵州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960409

  【实施日期】 19960409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国
发〔1995〕32号)已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增加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范围

  (一)机关、事业单位1995年9月30日前,按照国家和省的有
关文件规定,经组织批准,已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从1995年1
0月起按照本文规定增加离退休费。

  (二)1995年9月30日前已达到离退休年龄未办理离退休手续
的人员(除经组织批准延长离退休年龄或留任者外),列入增加离退休费
的范围。

  (三)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并按原工
资享受40%退职生活费的人员,列入增加退职生活费的范围。

  (四)对1993年10月1日以来,受到行政记大过和党内严重警
告以上处分以及立案审查未作出结论的离退休、退职人员,不列入增加离
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范围。

  二、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的具体办法

  (一)机关离休人员以本人离休时的职务(含离休后提高享受待遇的
)比照同职务在职人员晋升一个工资档次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月增加
离休费低于25元的,按25元增加。

  (二)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按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套改后本人执
行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的上一个档差增加离休费,增加一档差额后活
津贴相应增加(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按津贴占工资构成比例的30%计算,
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津贴占工资构成的40%计算)。两项合
计,每月增加离休费低于25元的按25元增加。

  (三)机关、事业单位在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时,按照同职务在
职人员平均增资额增加离休费的离休人员,按原单位同职务、同条件人员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时实际套改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标准的上一个
档差增加离休费。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增加的活津贴部分按第二条第二款的
办法执行。

  三、退休退职人员增加退休退职费的办法

  (一)机关、事业单位正常退休的人员每月按20元增加退休费。

  (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
退休老工人和建国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符合国发〔1986〕26号文件
规定的退休老专家,每月按25元增加退休费。

  (三)按照黔人退(1995)02号文件第四条5款(3)项规定
,办理非因病提前退休,按本人原基本工资(机关四项工资、事业单位两
项工资)的80%发给退休费不发给各项补贴(津贴)的退休人员,每月
按15元增加退休费。达到国家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干
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时,再按原单位同职务、同条件退休人员
的退休待遇执行。

  (四)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并享受原
工资40%退职生活费的退职人员,每月按15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四、其它问题

  (一)1995年10月1日以后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按在职人
员晋升工资的,按在职人员补发差额后,从领取离退休费之月起重新计算
离退休费。

  (二)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这次增加
的离休费,从1995年度起,列入计发每年1——2个月生活补贴基数

  (三)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退职人员增加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
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开支渠道解决。

  五、增加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审批权限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退职人员增加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由所
在单位填写《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审批花名册》、《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计划审批表》一式三份,经主管
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六、本通知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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