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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误餐补贴标准和增发离退休人员生活补助费的通知【青海青劳人薪字(95)2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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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误餐补贴标准和增发离退休人员生活补助费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劳动人事厅、青海省财政厅
所属层次: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文 件 号:青劳人薪字(95)276号
适用范围:青海
颁布日期:1995-4-28
实施日期:1995-5-1
   近几年我省物价上涨幅度较大,直接增加了职工生活费用。为解决我省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生活的实际问题,经研究决定从一九九五年五月一日起调整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误餐补贴标准和增发离退休人员生活补助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在职职工每人每月按六十元计发误餐补贴。具体发放办法由各单位确定。

    二、 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生活补助费四十元。

    三、 发放在职职工误餐补贴费和离员生活补助费所需经费,按照现行政管理体制,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全额行政事业单位,各级财政按每人每月40元核拨,差额单位由各级财政酌情补助,自收自支的单位自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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