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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劳动人事局,市各部门:
现将河北省人事厅冀人神速(1995)60号《关于退职人员退职生活费计发比例问题的答复》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此文经请示省人事厅答复,从一九九三年十月起执行。
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关于退职人员退职生活费计发比例问题的答复
沧州市人事局:
你局沧人神速(1995)6号文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后事业单位职工和机关工人办理退职的人员,退职前荼年限满20年及其以上的,通职生活费为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具体计发其基数为:
事业单位职工为要珍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规定比例发给予的活的津贴两顼之和,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历、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历及按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三项之和,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及按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两项之和。
二、退职条件发布严格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执行。必须是经县以上人事部门和有关部门组成的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工作能力,而又不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
三、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办理退职手续,必须报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河北省人事厅(章)
一九九五年十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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