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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事局:
你局沧人福[1995」6号文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后事业单位职工和机关工人办理退职的人员,退职前工作年限满二十年及其以上的,退职生活费为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具体计发基数为: 事业单位职工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规定比例发给的活的津贴两项之和;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及按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三项之和,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按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两项之和。
二、退职条件必须严格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执行。必须是经县以上人事部门和有关部门组成的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工作能力,而又不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
三、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办理退职手续,必须报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一九九五年十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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