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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发[2006]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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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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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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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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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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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年限(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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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3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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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30年不满3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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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20年不满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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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10年不满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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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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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发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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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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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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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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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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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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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发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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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上述比例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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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技术工人和普工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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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发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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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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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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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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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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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发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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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上述比例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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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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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发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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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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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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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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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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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发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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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上述比例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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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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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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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年限(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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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20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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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10年不满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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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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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发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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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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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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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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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发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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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退职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上述比例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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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技术工人和普工退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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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发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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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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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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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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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发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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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退职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上述比例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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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1日以后离休、退休、退职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计算办法及其它工资项计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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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休人员按在职人员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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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按退休前津贴标准的85%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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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职人员按退职前津贴标准的6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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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退职后,纳入绩效工资的活工资不再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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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教师、护师工作满20年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提高的10%可计入退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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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发[1986]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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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发[1986]61号文件不含退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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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年限(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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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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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年以上不满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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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以上不满2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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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以上不满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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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费补发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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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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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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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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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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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党发[1983]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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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党发[1983]71号文件不含退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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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疆工作满20年以上的知识分子退休后,退休生活费提高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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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发[1980]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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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发[1980]201号文件不含退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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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塔什库尔干、伽师县工作满10年以上的干部,退休年龄在掌握上可比正常退休年龄放宽3至5年,(即男年满55周岁至57周岁,女年满50周岁至52周岁,可以批准退休),退休费标准提高5%;工作满20年以上的,提高10%。
在新疆其它地区工作满30年以上的干部,其退休费标准提高5%。
提高后的退休费的最高额,不得超过退休干部的原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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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计生委[2005]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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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的离退休夫妻,各给予加发本人工资5%的奖励金或各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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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 月1 日工改后的离退休人员(不含退职 ),新政发[1980]201号、新政发[1986]61号、新党发[1983]71号文件继续执行。其工资总额不得超过原基本工资的100%,加发的退休费在规范津贴补贴之前,暂按津贴补贴发放。按上述规定加发的离退休费,除新计生委字[2005]32号文件的奖金外,其他加发的总额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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