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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事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实施办法 【2001-10-1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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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事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70号)规定和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增加离退休费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2001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经批准留任的除外),从2001年10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具体办法是:
    (一)离休人员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人每月增加数额不足80元的,按80元增加。
(二)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人员,省级280元、厅(局)级185元、县(处)级125元、科级80元、科员及办事员55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18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12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80元、助教及以下职务55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8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55元。
    (三)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第二步增加离退休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冀政[1995]3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两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办[1999]13号)精神,离退休前无职务或职务较低的离退休人员按以下比照职务执行,即: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按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比照相应职务增加离休费。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参照副厅(局)级、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参照正处(县)级、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参照副处(县)级、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参照正科级;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干部比照科级职务增加退休费;1949年10月1日以后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干部,按工作年限长短相应增加退休费。其中,工作年限满30年的参照科级、工作年限不满30年的参照科,办员级;事业单位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中没有专业技术职务的或专业技术职务较低的,原则上按本人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以前所执行的技术级别和标准工资额所比照的专业技术职务增加离退休费。其中,比照的专业技术职务较低的,也可参照离退休行政人员按参加革命时间或工作年限比照行政职务增加离退休费。1994年首批评定工人技术等级前退休的技术工人,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比照技师职务增加退休费,建国后的按每人每月55元增加退休费。
  (四)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的退职生活费。
   二、经费来源
   此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的单位,由上级财政给予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三、组织领导
    此次给离退休、退职人员增加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由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本实施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1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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