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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费的实施办法(唐政办〔200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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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费的实施办法
(唐政办〔2000〕11号 二000年五月三十一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六条第四款关于“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补助费发放对象为,按照市政府征兵命令应征入伍并按有关政策退出现役符合在本地安置工作的条件,经本人申请自谋职业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士兵。
 

 

  第三条 对要求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费的标准为:义务兵每人一次性补助1万元;志愿兵每人一次性补助1.5万元。
 

 

  第四条 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费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部门负责筹款拨付,由同级民政部门负责具体发放。
 

 

  第五条 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费发放程序:
  申请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在其档案到达其户口所在地安置部门后一个月内,由本人向其户口所在地安置部门写出书面申请,填写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申请表(一式三份),由市、县(市)、区安置部门按申请批准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人数,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一次性补助费申请。经费落实后由民政部门将补助费发给退役士兵本人。
 

 

  第六条 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一次性补助费要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截留和挪作它用。对挪用、贪污补助费的,除责令其退还外,要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条 为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和必要的服务,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劳动部门应积极对他们提供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商部门对他们创办的个体经营及生产项目,要优先办理营业执照;企业在招收录用新工人时,对这部分人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
 

 

  第八条 本办法由唐山市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解释。

 

发布部门:唐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0年05月31日 实施日期:2000年05月31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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