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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民政局关于调整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的通知(津民发[2004]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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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民政局关于调整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的通知
 (津民发[2004]54号)


  近几年来,在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由于大力推行一次性经济补助的自谋职业安置政策,极大地缓解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压力,同时也为部分退役士兵提供了更多的发展空间,这种安置办法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但是,随着此项工作的深入发展,出现了一些新的不平衡。为使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更趋合理,现对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做如下调整:
 

 

  一、退役士兵补助标准2万元。其中,市财政负担1.5万元、区县财政匹配0.5万元。
 

 

  二、一级复员士官(服现役满5年)补助标准2.3万元。其中,市财政负担1.8万元、区县财政匹配0.5万元。
 

 

  三、二级复员士官(服现役满8年)补助标准2.6万元。其中,市财政负担2.1万元、区县财政匹配0.5万元。
 

 

  四、转业士官(服现役满10年以上)补助标准3万元。其中,市财政负担2.5万元、区县财政匹配0.5万元。
 

 

  五、为鼓励退役女兵自谋职业,其自谋职业补助标准按一级复员士官补助标准执行。
  发给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的城镇转业、复员士官和退役士兵,政府不再负责工作安置。

                      天津市民政局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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