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有关规定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第75次市长办公会研究同意,从2002年起,对我市符合安置条件申请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一、发放对象
2001年冬季以后退出现役,符合在我市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在安置工作前,由本人提出自谋职业申请,经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审查批准同意的。
二、发放标准
服役期2年的,发放标准为我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含下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服役期每增加一年,增发上年平均工资的40%;服役期满10年及以上的,按上年平均工资的5倍发放。服役期间有立功表现的,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其标准为:荣立过个人一等功(含一等功)以上的,增发50%;荣立过个人二等功的,增发30%;荣立过个人三等功的,增发10%。
三、经费来源
申请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转业士官视同于城镇低保对象,其补助金按现行低保经费渠道,由市、区两级财政以6:4 比例分担解决。
四、操作程序
(一)申请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应在每年6月底前,申报填写《安徽省(蚌埠市)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自谋职业申请表》,经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审核、批准、备案,方可确定为自谋职业对象。
(二)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将被批准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名单通报市、区财政和民政部门,由各区民政部门按实际批准自谋职业人数申报补助金。
(三)市、区两级财政将各自承担经费于同年7 月底前划拨到各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负责发放。
五、其它事项
(一)申请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转业士官经批准后,市政府不再负责为其安置工作。自谋职业后又自行联系到接收单位的,按录用社会人员程序办理。
(二)原籍我市的退役士兵、转业士官退役后不来我市安置的,外地入伍来我市安置的,均不属自谋职业经济补助金发放对象。
(三)申请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转业士官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后,由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发给《退役士兵转业士官自谋职业证书》,其个人档案由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交市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保管3年,以后实行有偿保管。
(四)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数字为准。
(五)全市安置工作开始后,不再接受当年度自谋职业的申请。
六、本通知自下文之日起施行,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各县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安徽省(蚌埠市)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自谋职业申请表》(样表)
二○○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