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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快北京市校办企业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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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快北京市校办企业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教委(教育局、成人教育局)、经委,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
  校办企业改革是我市中小企业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搞好校办企业改革是我市教育系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市委关于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有关决定的具体体现,对于我市全面完成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具有重要影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将校办企业改革纳入工作议事日程,要明确主管领导,组成由企业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人事、审计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校办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制定改革方案,统筹管理校办企业改革工作,确保改革如期平稳进行。有关名单、方案请于4月30日前报北京市校办产业管理中心。
  二、改革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形式、途径和程序进行,要依法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要确保国有资产不能流失。
  三、改革中要注意做好企业干部职工的思想工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人员安置工作。
  四、各单位在改革中的经验、问题请及时上报市教委和市经委。
  附:关于加快北京市校办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
 

二00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加快北京市校办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
(市教委、市经委2001年3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五中全会和市委八届三次、六次会议精神,推进我市校办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校办企业运行机制,结合我市校办企业的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校办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校办企业是我市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教育改革、发展筹措教育经费的重要渠道,是发挥教育系统人才、科技优势,促进教育为经济建设服务的重要途径。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中,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搞好校办企业的改革,对于促进全市教育改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市委八届三次会议关于"加大所有制结构调整力度,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精神,我市校办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以产权制度改革为重点,以是否有利于校办产业经济发展,是否有利于增强校办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为标准,采取多种形式,因地制宜,完成国有、集体独资这两种资产组织形式的中小型校办企业的改制工作,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通过对校办企业所有制结构的调整,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并通过逐步加大校办企业的高新技术含量,提高教育系统国有资产的投资效益,促进校办企业的发展。这次改革的范围是我市教育系统内各级各类学校、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举办的企业。按照国家经贸委《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经企[1988]240号)和国内贸易部《关于颁布(商业粮食非工业企业大、中、小型规模界限)的通知》(内贸行一字[1997]第67号)对企业的颁发标准,我市的校办企业绝大部分属中小型企业,均列入此次改革范围。根据市政府国有集体中小型企业改革的统一部署,全市校办企业改革的主要目标是:

(一)以1999年底企业数为基数,到2000年底已有10%的校办企业完成改革;到2001年底再有75%的校办企业完成以产权制度为主的多种形式的改革。

(二)到2002年底完成校办企业的战略性调整,校办企业全部完成产权制度的改革,改制企业全部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国有资产安全运营。在此基础之上,高校校办产业要根据市场需求,按照产学研相结合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方针,重点办好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的科技型企业;普教系统校办产业要围绕为教育服务和已有名牌产品办好相关企业,并逐步过渡到区(县)管,区(县)办。

(三)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和包括人事、分配制度在内的多方面内部改革。到2003年底完成产权制度改革的校办企业应建立起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达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基本要求。使校办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二、校办企业改革的主要途径

按照国家、本市有关企业改革的各项法规和政策,现阶段,校办企业主要通过以下途径进行改革:

(一)建立有限责任公司:产品有市场、发展前景好,有一定盈利能力,能够吸引社会投资的企业,依照《公司法》规定,要积极鼓励本企业职工、社会自然人、法人资本投资入股,把企业改造成为投资多元化、经营体制灵活、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的公司企业。国有校办企业依法转让部分或全部国有资产,可采取先售后股的方式。企业职工和其他法人、自然人可以出资购买全部或部分净资产,鼓励国有企业与集体企业、三资企业、民营企业互相交叉持股,形成多元投资主体共同管理的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提倡国有、集体企业与上下游企业之间交叉持股,建立有限责任公司。

(二)建立股份合作制企业:一般校办企业依照市政府《北京市城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9年第41号)可以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可以采取增量重组的方式,即职工直接出资与校办企业原有净资产共同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也可以采取存量盘活的方式,将校办企业的全部或部分净资产出售给本企业职工,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集体校办企业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快城镇集体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京政办发[1999]3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快本市城镇集体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1999]京经中小字367号)的规定,产权清晰、出资主体明确的,即:集体企业组建时,全部资产均为职工个人出资,没有国有法人(包括事业法人)出资的;集体企业组建后,没有国有资产(含国有法人资产)直接注入,也没有国有资产间接注入的集体企业,可以将产权记在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名下;出资主体不明确、产权不清晰的,可将集体资产的一部分收益权记在职工名下,作为分红依据,调动职工直接出资的积极性,将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校办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鼓励企业职工、社会法人、自然人将其与本企业发展相关的科研成果、技术专利作为无形资产带入企业,其作价金额可占新组建企业注册资本的35%;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技术专利一次性买断。对于改制前,由职工本人非职务发明技术专利形成的企业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界定,经界定属于个人的资产,可以作价入股,作为职工对企业的投资。

(三)改组、联合:以产业结构、资产结构调整为目的,可以对企业实行资产结构的内外部改组或分立,使企业向"小而专、小而精、小而特"的方向发展。校办企业也可纳入大企业体系,在校办企业之间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重组,发挥各自优势,优化产业分工,组建校办产业集团。

(四)兼并:效益好、管理强的优势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购买、控股、承担债务等方式兼并校办企业。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等部门关于鼓励本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发[1998]16号),鼓励民营、私营企业兼并生产经营困难的校办企业。鼓励外省市各类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兼并我市生产经营困难的校办企业。企业兼并工作应按照《北京市企业兼并工作暂行规定》(京政办发[2000]106号)文件执行。

(五)出售:企业或企业出资主体可将国有、集体校办企业全部或部分产权出售转让。国有校办企业出售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一般小型商业零售企业、服务性企业、资产规模较小的一般加工企业,都可以出售给本企业职工或其他法人、自然人。

(六)破产:长期亏损、扭亏无望、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国有、集体校办企业,可分别依照《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进行破产。具体实施应按照或参照《北京市国有企业破产工作暂行规定》(京政办发[2000]106号)加大破产工作力度。

(七)合资、合作:拥有名、特、优产品的校办企业,通过引进国内资金、技术,进行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按照国家中外合资企业的有关法规,改制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八)租赁:规模较小的手工业、商业服务业企业,可不改变企业性质,租赁给其他法人、自然人或企业内部职工,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承租人对企业实行自主经营。经过一定时期的租赁经营,可将企业全部或部分资产出售给租赁者或其他法人、自然人。

(九)承包经营:对于规模较小的商业服务业和一般加工业中的企业,整体改制有一定困难,暂时难以出售的,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企业可将部分或全部资产的使用权承包给承包人经营,实现国有民营,并以合同形式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一定时期后,企业可以逐步改制或出售给承包人或其他法人、自然人。

(十)消号关闭:对于企业规模小、经营状况差、学校不受利、不受益、但不具备破产条件的国有校办企业,可以采取消号关闭的办法,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学校收回国有净资产,企业清理债权债务后,将企业从工商部门注销。允许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实行其他形式的改革办法。
 

三、国有校办企业改革的具体政策

(一)校办企业改革一般程序

1.校办企业进行改革,必须预先制定改革方案,提交企业全体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经学校领导批准,将改革申清及改革方案报上级校办企业改革的主管部门审批。
2.获准进行改革的校办企业,首先要进行产权界定资产评估,此项工作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负责,将评估结果报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给予确认。资产评估是企业产权改革的重要环节,校办企业资产评估要严格按照国家及本市的法律、法规进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私下交易,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3.在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工作完成的基础上,企业按照上级批准改革方案进行改革调整,企业的党、政、工会组织及职代会有权对改革的全过程予以监督。
4.改革结束后要及时签定各种法律文件,并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关于产权制度改革

1.校办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必须明确出资主体、明晰产权。在新的国有资产管理运营体系建立健全之前,校办企业的出资主体一般是学校或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2.校办企业产权改革要因地制宜、因企制宜,可采取有利于搞活企业的一企一策、一企多策的方式。要充分发挥职工参与企业改革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引导职工选择、接受能够适合和促进企业发展的改革形式。
3.要积极吸收和充分利用职工出资和社会法人、自然人出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建立合理、有效的校办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4.校办企业的出资者可以将企业的全部或部分产权出让给法人或自然人,包括出让给外国企业、个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外商投资的行业除外,如军工、出版等"
5.校办企业,凡在市产权交易服务中心通过竞价出让产权并且由受让方一次性出资的(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除外),经企业出资者同意,可按出让价的10%给予优惠;其中,连续三年亏损、产品缺乏市场竞争力的企业,可按出让价的20%给予优惠。校办企业职工出资购买本企业产权的,可按成交价享受八折优惠。其中连续三年亏损,产品缺乏市场竞争力的小班企业,本企业职工出资购买产权时,凡一次付清购买款的,可享受七折优惠。
6.校办企业职工优先出资取得本企业产权时,产权交易可不参与公开竞价,产权出让价以评估确认后的企业净资产为基数。
7.对校办企业出售后扣除出售交易费用的净收入,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拨付给出资主体用于国有资本的再投入。

(三)关于资产评估

1.校办企业改制前须对报废、报损的资产及呆坏账损失和各种潜亏进行清理,并请评估及审计机构进行验证、核实、审定,其中确需报废、报损、核销的,要报上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2.校办企业库存积压产品(商品)可削价计算;逾期两年以上的应收货款,可以按照50%计算,冲减净资产。
3.被转让、出让校办企业挂账的待处理财产损失和未弥补亏损,经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后,可从企业净资产中一次性减除。

(四)关于企业改制后债权债务的处理由于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校办企业债务,应按有关规定精神,经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在核销报废相对应资产的同时,可冲减企业公积金,不足部分经批准可冲减企业资本金。对实行兼并、破产的校办企业,其债务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北京市国有企业破产工作暂行规定)和(北京市企业兼并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10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关于学校的房产
1.校办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时,不准将企业占用的学校教学用房屋、土地折价出让,禁止改变学校教学土地的使用性质。
2.校办企业占用的学校非教学用土地、房屋,实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两权分离,明确学校的所有权和企业的使用权。学校要保证企业对房产的使用权,企业要保证学校对房产的所有权和受益权。校办企业如果需长期使用该处房屋时,学校可将其租赁给企业使用。在改制过程中,不作产权的变更。
3.校办企业产权转让中,以出让方式处置土地使用权并且由受让方整体接收企业职工的,经评估确认后,土地出让金按《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北京市国有工业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京政办发[1997]13号)的有关规定办理;以租赁方式处置土地使用权的,经房屋土地主管部门审批,前三年可酌情缓交土地租金。
4.在校办企业被其他企业兼并、收购或被本企业职工集体出资取得使用权后,其划拨用地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可按使用权划拨方式过户。房屋土地管理部门给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六)关于企业职工的分流安置
1.校办企业改制后,新企业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接收原企业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原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改制后的企业与职工可以协商变更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有关内容。
2.出让企业产权并由受让方接收在职职工的,原企业也可以与职工解除原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由受让方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3.产权被出让的校办企业的在职职工,符合有关规定,并且经企业间协商,由原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安置的,原企业可以与职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其费用按照统一规定标准从产权出让收入中一次性支付。
4.改制后的企业的在职职工本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离开原企业的,社会保险关系随之转移;其中,继续参加社会保险的,其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5.改制后的校办企业的离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其医疗费用按照《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小企业改制有关劳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京劳发[1997]340号)第十条规定的有关办法计提,其它费用参照国家关于破产企业的有关规定,由改制后的企业将所需各项费用上缴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于不能兑现离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所需全部费用的,离退休人员仍由改制后的企业继续管理。
6.校办企业中原属行政事业编制的正式教职工,在校办企业改制后,本人同意继续留在原企业,其原身份不变,人事关系由原单位保存,待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回原单位退休;对于关闭、撤消和破产企业的正式教职工,如本人要求回到原单位工作,原单位应为其提供不少于一次的上岗机会;本人要求辞职,原单位应按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及(关于执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人交[1991]第1号)文件中的规定,为其办理辞职手续。集体校办企业改革具体政策,参照上述国有校办企业改革具体政策执行。
 

四、解放思想、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完成校办企业产权制度

改革是一项非常艰巨的任务。各级校办企业主管部门,必须解放思想,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把握方向,规范运作。

(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把管理校办企业传统观念向经营教育国有资产的新观念转变,把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校办企业管理体制向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新体制转变。各级校办企业管理部门要深刻领会党的十五届四中、五中全会和市委八届三次、六次会议精神,坚定搞好校办企业各项改革的决心,积极推进各项改革工作。在改革过程中,逐步把职能转向主要是对教育国有资产进行监管,特别是要加强对房屋、土地等教育资源的管理,确保改制后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安全、保值和增值。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市、区(县)级校办企业改革由同级教育行政机关负责,要确定一名主管领导和一个专门机构负责这项工作。各高校(中专)的校办企业的改革,由学校负责具体实施,做到职能、人员、责任、工作四到位。要结合实际,积极组织校办企业分类实施各项改革,制定具体措施,并给予具体指导、确保改革工作平稳进行。

(三)及时把握企业改革方向。要掌握企业改革的进展情况,了解改革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针对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及时总结企业改革中涌现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并组织推广。

(四)督促、指导改制企业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企业改制后,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改革人事分配等各项管理制度,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强化企业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能力。

(五)要把产权制度改革同产业结构调整、产品结构调整结合起来;同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结合起来;同加强管理结合起来。特别要抓住成本管理、资金管理和质量管理等薄弱环节。要利用前经济效益总体好转的时机,抓紧处理企业潜亏。

(六)各级教育行政机关要为校办企业改革创造有利条件。积极建立和完善校办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为校办企业提供信息服务、创业指导、市场开拓、筹资融资、信用担保、技术服务、人才培训等服务。要积极采取措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妥善处理好改革中的各种问题,各区县要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政策,促进校办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校办企业改革是关系到我市中小型国有企业改革全局的艰巨任务,各区县教委(教育局)、各高校(中专校)要加强领导、组织实施,及时发现、认真研究、妥善处理改革进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本意见由市教委校办企业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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