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退休出生时间的法定认定标准
王学山
原河北省劳动人事厅1990年8月23日印发《关于在办理干部、工人退休时如何认定出生时间和退休时间问题的通知》(冀劳人险[1990]253号文件)规定:在审查干部、工人何时才算到达退休年龄时,对档案中填写的出生年月日(或年龄、下同)前后不一致的,除在其参加工作初期已经组织批准作了更改的以外,应以其参加工作、入大专院校、入伍时的原始材料(如招干、招工、入学、入伍登记表、自传等)记载的出生年月日为准。对多份原始材料中填写的出生年月日不一致的,一般应以多数记载为准,记载为两个出生时间且各时间的记载处数相等,可由本人说明情况后由组织认定;档案中的出生年月日与身份证的出生年月日不一致的,以档案为准。
1990年8月30日中组部、人事部、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干部退(离)休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0]24号文件)规定:凡居民身份证与干部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组织干部人事部门在办理其退(离)休手续时,应会同干部常住户口所在登记机关进行查证核实,查证材料归入干部本人档案,同时抄送干部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对无法查实的,应以干部档案或户口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河北省人事厅冀人发[1999]32号文件规定,加强对工作人员档案的管理,严禁更改反映工作人员出生时间的材料档案,对工作人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本人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