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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与账户规模的通知【后联[200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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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后联 【颁布日期】:2007-9-12
【法律文号】:后联[2007]2号 【执行日期】:2007-9-12
后联
后联[2007]2号
 

关于调整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与账户规模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厅(局),各军区政治部、联勤部,各军兵种政治部、后勤部,总参政治部、管理保障部,总装政治部、后勤部,军事科学院政治部、院务部,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政治部、校务部,武警部队政治部、后勤部,总后所属直供单位:

 

      为了提高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保障水平,适应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需要,根据《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国办发[2003]102号)和《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有关规定,确定从2007年1月1日起,调整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与账户规模。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驻国家确定的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军队确定的三类岛屿,以及一般地区的军人,其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320元调整为400元。驻国家确定的三、四类艰苦边远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的军人,其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410元调整为490元。

 

      二、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统一由缴费基数的6%调整为8%。

 

      三、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统一由缴费基数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国家不再给予个人账户补贴。

 

      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适用范围、审批程序、管理办法等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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