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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冀劳社[1999]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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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冀劳社[1999]77号

颁布日期:1999年9月6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中央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6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冀政办[1999]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部下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调整范围:

  这次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范围为:1999年6月30日以前办理离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1、全省企业离休人员统一按以下标准增加养老金:

  (1)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00元;

  (2)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160元;

  (3)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2、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3、国有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养老金的调整标准,由各市(含农垦局)及各行业根据本地区和本行业的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能力、人均养老水平和养老金的替代率等实际情况在以下标准内确定:

  (1)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40年度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65元;

  (2)缴费年限满35年不满4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60元;

  (3)缴费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55元;

  (4)缴费年限满25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50元;

  (5)缴费年限不满25年的,每人每月增加25—45元;

  (6)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5元。

  三、各市及各行业对国有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养老金调整标准的具体方案,由各市及行业提出,报省劳动保障厅批准。各地及各行业在研究确定退休、退职 人员养老金调整标准时,一定要从本地、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出发,不能确定超出本地实际承受能力的调整标准。对于养老金替代率较高、基金支付能力困难的地区和行业,应按低限标准执行。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及行业,养老金调整标准也不得超过高限。

  四、退休、退职人员(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休老工人除外)中,已将17%工资性补贴作为基数计发养老金的,此次增加的养老金要先冲销17%工资性补贴数额,冲销不完的继续保留。

  五、原实行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的企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的调整,应按上述企业的调整办法执行。原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后转为企业,本人在单位转为企业前离退休、退职,并一直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保险制度的,其养老金调整仍按机关事业单位的调整办法执行。

  六、增加养老金的时间从1999年7月1日开始。按本实施意见增加的养老金、退职生活费所需资金,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今年7—12月份由中央财政补贴的养老金中列支,从明年1月起纳入 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未参加社会统筹的由企业从原渠道支付。

  七、县(区)以上城镇集体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养老金调整办法,参照上述办法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这次调整增加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进一步推进改革,确保社会稳定作出的重大决策,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离退休人员的关怀。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意义。加强与财政等部门的配合,精心组织,各地的调整方案务于1999年9月13日前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批,要在1999年9月中旬把增加的养老金发放到企业离退休人员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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