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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劳动保障厅关于监狱企业工人退休养老金计发及统筹支付项目有关问题的复函【陕劳社函[2007]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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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劳动保障厅
 
关于监狱企业工人退休养老金计发及统筹支付项目有关问题的复函
陕劳社函[2007]86号
时间:2009-11-30 9:21:34  来源:政策法规处

省监狱管理局:
  你局《关于监狱系统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统筹项目有关问题的请示》(陕狱政字[2006]139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你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监狱企业工人中2007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过渡期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及执行的机关事业单位统筹项目,按照你局《请示》中所列办法和项目执行;2006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基本养老金项目按照《请示》中所列机关事业单位统筹项目执行。自2007年1月1日起,全部退休人员均按照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
  附件:省监狱管理局《关于监狱系统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统筹项目有关问题的请示》。

二○○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监狱系统职工退休基本
养老金统筹项目有关问题的请示

陕狱政字[2006]139号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根据《关于监狱企业工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6]105号)文件规定,从2006年10月1日起,我省监狱系统工人养老保险由事业划转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2006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职工继续享受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2007年1月1日起五年内退休人员按比例享受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待遇。现就已退休职工及2007年1月1日起五年内退休人员享受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及统筹项目的有关问题报告如下:
  一、监狱系统执行事业单位离退休职工离退休费计发办法
  (一)93年9月30日以前退休人员
  执行国发[1978]104号和陕人险发[1986]145号文件计发退休费。
  (二)93年10月1日至2000年6月30日退休人员
  执行陕人险发[1994]162号文件,按本人退休前技术等级工资与津贴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退职的按50%发给退职生活费。
  原享受教龄津贴和护龄津贴的在离退休时均按100%发给。
  (三)2000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退休人员
  执行陕人发[2000]35号文件,按本人退休前技术等级工资与津贴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工作年限2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21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每工作一年比例增加1%;工作年限30年以上的,从第30年起,每工作一年比例增加2%。最高不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四)2006年7月1日以后退休人员
  执行陕人发[2006]148号文件,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从2007年1月1日起五年内退休的人员,按照陕劳社发[2006]105号文件执行。即: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职工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退休金的,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补贴基数为本人退休时按企业职工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与本人按事业单位养老金计发办法以2006年12月本人工资为基数计算的退休金的差额。2007年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90%;2008年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70%;2009年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50%;2010年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30%;2011年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10%;2012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补贴。
  二、监狱系统执行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养老保险统筹项目
  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监狱系统退休职工增加的离退休费和津贴补贴均已列入统筹项目。
  离退休费:
  1、1993年9月30前事业单位增加的离退休费
  按照国发(78)104号、国发(89)82号、国发(91)74号、国发(92)28号文执行。
  2、1993年10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事业单位增加的离退休费
  按照国发(93)79号、国办发(93)85号、国发(95)32号、陕人发(96)16号、人发(97)91号、国办发(99)79号、陕人发(2000)30号、陕人发(2000)35号、国办发(2001)14号、国办发(2001)70号、国办发(2003)93号文执行。
  3、2006年7月1日以后事业单位增加的离退休费
  按照陕人发[2006]148号文执行。
  各种津贴补贴:
  (一)93年9月30日以前退休的
  1、85年工改以前退休人员
  (1)国发[1997]245号文件副食补贴5元
  (2)国发[1985]6号文件生活补贴17元
  (3)陕劳人险发[1988]326号文件生活补贴3元
  (4)劳动部劳字[1988]42号文件生活补贴5元
  (5)陕人薪[1991]09号文件生活补贴10元
  (6)财综字[1991]44号文件粮油补贴6元
  (7)陕政发[1988]72号文件副食补贴10元
  (8)93年6月15日省财政厅口头通知:水电煤气补贴12元书报费13元
  (9)陕财综[1987]46号文件肉食补贴4元
  (10)陕财商[1992]26号酿造补贴3元
  (11)陕财综[1992]24号文件粮补贴5元
  (12)市财综字[1992]365号文件粮补贴5元
  (13)陕财文便[1993]5号文件燃料补贴5元
  (14)陕人险发[1993]149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的革命工作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工人生活补贴为30元。
  2、85年7月1日至93年9月30日退休人员享受上述第一条第4到第14项补贴。
  (二)93年10月1日以后退休人员
  国办发[1993]85号文件,工改后保留补贴23元;陕政发[1995]72号文件,养老物价补贴120元;陕财综[1997]55号文件,住房补贴60元;劳人薪[1985]20号文件地区差。
  (三)2006年7月 1日以后退休人员的补贴暂按第(二)条执行,待省上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政策下发后再按新政策执行。
  (四)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1、2001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退休人员
  执行国办发[2001]14号文件,技师以上工人每月47元,高级工以下每月40元;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可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2、2006年7月1日以后退休人员
  执行陕人发[2006]119号文件,离休人员按当地同职务在职人员津贴标准的100%,退休人员按当地同职务在职人员津贴标准的85%,退职人员按当地同职务在职人员津贴标准的60%增加离退休费。
  (五)加发1—2个月生活补贴
  根据陕人险发[1994]162号、人退发[1992]3号文件规定,享受全薪退休费待遇的老工人每年增发1—2个月生活补贴。凡是按国家规定增加的离退休费,均可作为计发生活补贴的基数。
  (六)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1500元。
  妥否,请批示。
 

 

二○○六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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