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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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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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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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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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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
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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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发[1993]79号文、国办发[93]85号文规定,1993年工改后退休的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的,按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核定的养老金计发比例+基础工资+工龄工资计发;实行职称工资制的,按职务工资和津贴两项之和*核定的养老金计发比例计发;机关技术工人按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奖金三项之和*核定的养老金计发比例计发,机关普通工人按岗位工资和奖金两项之和*核定的养老金计发比例计发,事业单位工人按技术等级工资和津贴两项之和*核定的养老金计发比例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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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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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
职务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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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原职务增发离退休补贴,第一次增发的补贴自1992年1月起执行,第二次增发的补贴自1992年12月起执行,第三次增发的补贴自1995年12月起执行;离退休人员的三次职务补贴均执行离退休前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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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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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
福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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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烟人[1998]105号文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对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现行的误餐补贴等7项津贴、补贴进行简化归并,改发地方福利补贴,标准为男125元、女127元;2001年1月份起把增发的生活补贴140元合并到地方福利补贴中,2001年3月份以后退休的人员把生活补贴40元合并到地方福利补贴中,即:男305元,女30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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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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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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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烟人[1998]105号文规定,参照省直做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发生活补贴40元;2001年3月份以后退休的人员把生活补贴40元合并到地方性福利补贴后,此项无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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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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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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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烟人[1998]105号文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对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现行的价格补贴进行简化归并,标准为1985年工改前离退休的每人每月46元,1985年工改后离退休的每人每月41元;1993年工改后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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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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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衔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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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人薪发[1995]112号规定:警衔津贴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按照在职警衔补贴数额*退休比例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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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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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护龄
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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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鲁工改[1985]6、7号文件规定:教护龄满5-10年,每月发3元;满10-15年,每月发5元;满15-20年,每月发7元;满20年及20年以上,每月发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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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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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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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5年1月1日起,按职务、职称发放;在职人员每人每月的发放标准为:副厅级500元、正处级430元、副处级370元、正科级300元、副科级250元、科员200元、办事员150元,教授500元、副教授400元、讲师300元、助教200元、技术员150元,高级工220元、中级工200元、初级工150元、普工150元;离休人员按照在职人员标准的100%发放,退休人员按照在职人员标准的90%发放,退职人员每月按照90元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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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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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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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人老(1986)第2号文规定:离休人员从一九八六年一月起按月发给12元的特需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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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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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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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鲁人薪[1993]8号、烟老[1995]11号文件和烟人[1998]105号文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离休人员厅级干部乘车费每人每月40元、处级干部乘车费每人每月30元、其他干部乘车费每人每月20元,退休人员每人每月10元(因按烟人[1998]105号文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将乘车费10元合并到地方福利补贴里,故各级别离休人员本栏乘车费比上述标准少10元,退休人员本栏无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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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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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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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4年1月1日起,离休人员每人每月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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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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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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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参加93年工改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按15元标准发放;参加93年工改的离退休人员无此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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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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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属
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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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休人员的遗属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273元;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108元;退休人员的遗属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210元,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83元;因公死亡或孤独单身遗属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252元, 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99元;烈士遗属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315元, 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1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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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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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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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3年1月1日起按住房补贴基数的20%发放,自2005年1月1日起按住房补贴基数的35%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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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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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
补贴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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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金+鲁人退[97]11号+鲁人退[97]11号+鲁人薪[99]2号+烟人[2000]12号+烟人[2001]74号+国办[2001]70号+烟人[2002]52号+国发[93]79号+国发[89]82号+鲁人退[95]4号+鲁老[88]9号+鲁老[89]8号+鲁人退[96]2号+警衔补贴+国办发[2003]93号+烟人[200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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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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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发1-2月
生活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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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凡1937.7.7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每人每年按基数增发2个月生活补贴;凡1937.7.7日至1942.12.31日参加工作的,每人每年按基数增发1.5个月生活补贴;凡1943.1.1日至1945.9.2日参加工作的,每人每年按基数增发1个月生活补贴;1945.9.3日至1949.9.30日参加工作的,不予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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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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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发1-2月
生活补贴
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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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金+三次职务补贴+国发[85]6号+国发[89]82号+鲁人退[97]11号+鲁人退[97]11号+鲁人薪[99]2号+烟人[2000]12号+烟人[2001]74号+国办[2001]70号+烟人[2002]52号+国发[93]79号+鲁人退[95]4号+鲁老[88]9号+鲁老[88]9号(二)+鲁老[89]8号+鲁人退[96]2号+鲁人退[90]14号+国办发[2003]93号+烟人[2004]12号+[91]财综44号6元(此项归并在价格补贴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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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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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
[8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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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工改前离退休的,自1985年5月1日起,每人每月发给17元生活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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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人老
[8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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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参加工改的退休人员自1986年12月起,每人每月发给生活补贴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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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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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老
[8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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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88年5月起,1956年底以前定级后从未升过级、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未参加工改的离休干部,每人在原工资级别的基础上增补一级工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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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老
[88]9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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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88年5月起,凡1985年6月底前未参加工资改革的离休干部,工作年限满40年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生活补贴3元;工作年限满35年不满40年的,从第35年起,每满一年每人每月增发生活补贴5角;工作年限在34年(含34年)以下的,不再增发此项生活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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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老
[8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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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89年7月起,对1985年底前离休、未参加工改的部分离休干部解决工资偏低的问题:1937.7.7至1942.12.31参加工作的,离休工资额不到87.5元的,提高到87.5元;1943.1.1至1945.9.2参加工作的,离休工资额不到78元的,提高到78元;1945.9.3至1949.9.30参加工作的,离休工资额不到70元的,提高到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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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
[89]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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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89年10月起,提高离退休人员待遇。离休人员:1937.7.7至1942.12.31参加工作的,离休工资额不到87.5元的,提高到87.5元;1943.1.1至1945.9.2参加工作的,离休工资额不到78元的,提高到78元;1945.9.3至1949.9.30参加工作的,离休工资额不到70元的,提高到70元。退休人员:将职工退休费最低保证数由原来的30元提高到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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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人退
[90]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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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限于1989年9月30日前离退休人员;未参加1985年工改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增发生活补贴15元,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生活补贴10元,其中按本人原工资级别向上提高一个级差高于上述标准的,可按一个级差的数额发给;参加了1985年工改的离退休人员,根据本人离退休时所任职务工资标准,按提高一个级差的数额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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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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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
[93]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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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9月30日前离退休人员工资制度改革,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平均增资额的90%增加退休费(93年工改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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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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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人退
[9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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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列入1993年工改增加离退休费的人员,第一步增加的离退休费低于标准的,可补足到所列标准(93年工改第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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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人退
[9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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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5年10月起增加离退休费,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晋升一个工资档次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月低于25元的按25元增加;退休人员按职务、职称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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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人退
[97]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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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7年7月1日起,调整新的工资标准,离休、退休、退职每人每月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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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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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人退
[97]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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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7年10月起增加离退休费,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晋升一个工资档次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月低于25元的按25元增加;退休人员按职务、职称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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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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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人薪
[9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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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9年7月起,调整工资标准,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按同职务、同条件的在职人员增资额增加,低于120元的按120元增加;退休人员按职务、职称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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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人
[200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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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9年10月起增加离退休费,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晋升一个工资档次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月低于25元的按25元增加;退休人员按职务、职称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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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人
[200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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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1年1月起,调整工资标准,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按同职务、同条件的在职人员增资额增加,不足100元按100元增加;退休人员按职务、职称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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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
[2001]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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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1年10月起,调整工资标准,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按同职务、同条件的在职人员增资额增加,低于80元的按80元增加;退休人员按职务、职称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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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人
[200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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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1年10月起增加离退休费,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晋升一个工资档次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月低于25元的按25元增加;退休人员按职务、职称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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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
[2003]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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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3年7月起,调整工资标准,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按同职务、同条件的在职人员增资额增加,不足50元的按50元增加;退休人员按职务、职称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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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人
[200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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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3年10月起增加离退休费,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晋升一个工资档次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月低于25元的按25元增加;退休人员按职务、职称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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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现行的退休人员养老金构成=基本养老金+三次职务补贴+地方福利补贴+价格补贴+警衔补贴(仅限警察)+教护龄津贴(仅限教师、护士)+生活津贴+住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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