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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发放项目注释 【山东蓬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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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发放项目注释

 

 

序号

项  目

标   准

1

基本
养老金

根据国发[1993]79号文、国办发[93]85号文规定,1993年工改后退休的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的,按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核定的养老金计发比例+基础工资+工龄工资计发;实行职称工资制的,按职务工资和津贴两项之和*核定的养老金计发比例计发;机关技术工人按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奖金三项之和*核定的养老金计发比例计发,机关普通工人按岗位工资和奖金两项之和*核定的养老金计发比例计发,事业单位工人按技术等级工资和津贴两项之和*核定的养老金计发比例计发

2

三次
职务补贴

按原职务增发离退休补贴,第一次增发的补贴自19921月起执行,第二次增发的补贴自199212月起执行,第三次增发的补贴自199512月起执行;离退休人员的三次职务补贴均执行离退休前标准

3

地方
福利补贴

按烟人[1998]105号文规定,自199811日起,对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现行的误餐补贴等7项津贴、补贴进行简化归并,改发地方福利补贴,标准为男125元、女127元;20011月份起把增发的生活补贴140元合并到地方福利补贴中,20013月份以后退休的人员把生活补贴40元合并到地方福利补贴中,即:男305元,女307

4

生活补贴

按烟人[1998]105号文规定,参照省直做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发生活补贴40元;2001年3月份以后退休的人员把生活补贴40元合并到地方性福利补贴后,此项无数据

5

价格补贴

按烟人[1998]105号文规定,自199811日起,对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现行的价格补贴进行简化归并,标准为1985年工改前离退休的每人每月46元,1985年工改后离退休的每人每月41元;1993年工改后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11

6

警衔补贴

按人薪发[1995]112号规定:警衔津贴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按照在职警衔补贴数额*退休比例计发。

7

教护龄
津贴

根据鲁工改[1985]6、7号文件规定:教护龄满5-10年,每月发3元;满10-15年,每月发5元;满15-20年,每月发7元;满20年及20年以上,每月发10元

8

生活津贴

自2005年1月1日起,按职务、职称发放;在职人员每人每月的发放标准为:副厅级500元、正处级430元、副处级370元、正科级300元、副科级250元、科员200元、办事员150元,教授500元、副教授400元、讲师300元、助教200元、技术员150元,高级工220元、中级工200元、初级工150元、普工150元;离休人员按照在职人员标准的100%发放,退休人员按照在职人员标准的90%发放,退职人员每月按照90元发放

9

特需费

鲁人老(1986)第2号文规定:离休人员从一九八六年一月起按月发给12元的特需补助费。

10

乘车费

按鲁人薪[1993]8号、烟老[1995]11号文件和烟人[1998]105号文规定,自199811日起,离休人员厅级干部乘车费每人每月40元、处级干部乘车费每人每月30元、其他干部乘车费每人每月20元,退休人员每人每月10元(因按烟人[1998]105号文规定,自199811日起,将乘车费10元合并到地方福利补贴里,故各级别离休人员本栏乘车费比上述标准少10元,退休人员本栏无数据)

11

护理费

自2004年1月1日起,离休人员每人每月300元

12

图书费

未参加93年工改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按15元标准发放;参加93年工改的离退休人员无此项费用

13

遗属
补助费

离休人员的遗属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273元;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108元;退休人员的遗属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210元,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83;因公死亡或孤独单身遗属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252, 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99;烈士遗属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315, 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124

14

住房补贴

自2003年1月1日起按住房补贴基数的20%发放,自2005年1月1日起按住房补贴基数的35%发放

15

住房
补贴基数

基本养老金+鲁人退[97]11+鲁人退[97]11+鲁人薪[99]2+烟人[2000]12+烟人[2001]74+国办[2001]70+烟人[2002]52+国发[93]79+国发[89]82+鲁人退[95]4+鲁老[88]9+鲁老[89]8+鲁人退[96]2+警衔补贴+国办发[2003]93+烟人[2004]12

16

加发1-2月
生活补贴

按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凡1937.7.7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每人每年按基数增发2个月生活补贴;凡1937.7.7日至1942.12.31日参加工作的,每人每年按基数增发1.5个月生活补贴;凡1943.1.1日至1945.9.2日参加工作的,每人每年按基数增发1个月生活补贴;1945.9.3日至1949.9.30日参加工作的,不予增发

17

加发1-2月
生活补贴
的基数

基本养老金+三次职务补贴+国发[85]6+国发[89]82+鲁人退[97]11+鲁人退[97]11+鲁人薪[99]2+烟人[2000]12+烟人[2001]74+国办[2001]70+烟人[2002]52+国发[93]79+鲁人退[95]4+鲁老[88]9+鲁老[88]9号(二)+鲁老[89]8+鲁人退[96]2+鲁人退[90]14+国办发[2003]93+烟人[2004]12+[91]财综446元(此项归并在价格补贴里)

18

国发
[
85]6号

1985年工改前离退休的,自198551日起,每人每月发给17元生活补贴

19

鲁人老
[
86]7号

未参加工改的退休人员自198612月起,每人每月发给生活补贴8

20

鲁老
[88]9

19885月起,1956年底以前定级后从未升过级、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未参加工改的离休干部,每人在原工资级别的基础上增补一级工资额

21

鲁老
[
88]9号(二)

19885月起,凡19856月底前未参加工资改革的离休干部,工作年限满40年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生活补贴3元;工作年限满35年不满40年的,从第35年起,每满一年每人每月增发生活补贴5角;工作年限在34年(含34年)以下的,不再增发此项生活补贴

22

鲁老
[
89]8号

19897月起,对1985年底前离休、未参加工改的部分离休干部解决工资偏低的问题:1937.7.71942.12.31参加工作的,离休工资额不到87.5元的,提高到87.5元;1943.1.11945.9.2参加工作的,离休工资额不到78元的,提高到78元;1945.9.31949.9.30参加工作的,离休工资额不到70元的,提高到70

23

国发
[
89]82号

198910月起,提高离退休人员待遇。离休人员:1937.7.71942.12.31参加工作的,离休工资额不到87.5元的,提高到87.5元;1943.1.11945.9.2参加工作的,离休工资额不到78元的,提高到78元;1945.9.31949.9.30参加工作的,离休工资额不到70元的,提高到70元。退休人员:将职工退休费最低保证数由原来的30元提高到50

24

鲁人退
[
90]14号

范围限于1989930日前离退休人员;未参加1985年工改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增发生活补贴15元,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生活补贴10元,其中按本人原工资级别向上提高一个级差高于上述标准的,可按一个级差的数额发给;参加了1985年工改的离退休人员,根据本人离退休时所任职务工资标准,按提高一个级差的数额增加

25

国发
[
93]79号

1993年9月30日前离退休人员工资制度改革,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平均增资额的90%增加退休费(93年工改第一步)

26

鲁人退
[
95]4号

凡列入1993年工改增加离退休费的人员,第一步增加的离退休费低于标准的,可补足到所列标准(93年工改第二步)

27

鲁人退
[
96]2号

199510月起增加离退休费,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晋升一个工资档次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月低于25元的按25元增加;退休人员按职务、职称增加

28

鲁人退
[
97]11号

199771日起,调整新的工资标准,离休、退休、退职每人每月20

29

鲁人退
[
97]11号

199710月起增加离退休费,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晋升一个工资档次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月低于25元的按25元增加;退休人员按职务、职称增加

30

鲁人薪
[
99]2号

19997月起,调整工资标准,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按同职务、同条件的在职人员增资额增加,低于120元的按120元增加;退休人员按职务、职称增加。

31

烟人
[
2000]12号

199910月起增加离退休费,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晋升一个工资档次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月低于25元的按25元增加;退休人员按职务、职称增加

32

烟人
[
2001]74号

20011月起,调整工资标准,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按同职务、同条件的在职人员增资额增加,不足100元按100元增加;退休人员按职务、职称增加。

33

国办发
[
2001]70号

200110月起,调整工资标准,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按同职务、同条件的在职人员增资额增加,低于80元的按80元增加;退休人员按职务、职称增加。

34

烟人
[
2002]52号

200110月起增加离退休费,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晋升一个工资档次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月低于25元的按25元增加;退休人员按职务、职称增加

35

国办发
[
2003]93号

20037月起,调整工资标准,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按同职务、同条件的在职人员增资额增加,不足50元的按50元增加;退休人员按职务、职称增加

36

烟人
[
2004]12号

200310月起增加离退休费,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晋升一个工资档次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月低于25元的按25元增加;退休人员按职务、职称增加

注:现行的退休人员养老金构成=基本养老金+三次职务补贴+地方福利补贴+价格补贴+警衔补贴(仅限警察)+教护龄津贴(仅限教师、护士)+生活津贴+住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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