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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1995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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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1995年调整企业离退
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


 

  【颁布单位】 湖南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951220

  【实施日期】 19951220

  【章名】 通知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劳动部、财政部关于1995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
金的通知》(劳部发〔1995〕32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决定
从1995年7月1日起调整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现就有关问
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为国有企业中1994年12月31日以前离退休、退
职的人员。其中已按省劳动厅湘劳〔1994〕280号文件规定调整了
等级工资或岗位技能工资标准之后离退休、退职的人员,其离退休金、退
职生活费高于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的离退休金、退职生活费的,不再参加
这次调整;其离退休金、退职生活费低于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的离退休金
、退职生活费的,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补齐。

  二、离休人员(含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
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下同)、退休人员和退职人员分
别按下列标准增加离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

  1、大革命和土地革命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每月增加130
元离休金;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每月增加110元离休
金;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每月增加80元离休金。

  2、连续工龄不满35年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30元退休金;连续工
龄满35年不满40年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50元退休金;连续工龄满4
0年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70元退休金。

  3、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人员每月增
加20元退职生活费。

  按上述标准增加的离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所需费用,凡参加退休费用
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解决,未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按原资金
渠道解决。

  三、从1996年1月1日起,属于这次调整范围内的离退休人员享
受的下列政策性补贴可计入基本离退休金。

  1、未参加岗位技能工资套改的离退休、退职人员为51元。其中包
括湘财〔1992〕综字386号文件规定的交通费补贴5元,湘政办函
〔1992〕189号文件规定的猪肉、煤价补贴10元,湘劳薪〔19
93〕207号文件规定的书报费、洗理费各18元。

  2、参加了岗位技能工资套改的离退休、退职人员为41元。其中包
括湘财〔1993〕综字1号文件规定的粮价、肉价补贴5元,湘劳薪〔
1993〕207号文件规定的书报费、洗理费各18元。

  上述计入基本离退休金的政策性补贴,是否纳入社会统筹,由各行署
和州、市人民政府决定。

  四、非国有企业离退休、退职人员离退休金、退职生活费的调整办法
,可参照本通知精神执行。

  五、调整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离退休人员
的关心和爱护。调整离退休金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各部门要
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同时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及
时解决实施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审批工作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
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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