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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进行了企业化转制试点,拉开了我国科研机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由事业单位向企业转制的序幕。1999年7月起,先后有千余家国有及省一级科研机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为企业,仅国家一级的科研机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就有554家。此间,由于政策性因素,导致了转制单位职工退休待遇与原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待遇的很大落差,不仅影响到每一个退休人员的利益,也极大的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第一,1998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在实现国家机构改革的同时,提出了机关事业单位三年工资翻一番的目标,1999年到2003年期间,国务院、财政部、人事部连续下发了“国办发\[1999\]78号”、“国办发\[2001\]14号”、“国办发\[2001\]70号”、“国办发\[2003\]93号”等4个文
件,分别按照大约30%、30%、15%、25%的比例实现甚至超过了目标。这期间,正值科研机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第一批转制,且转制前只参加了“国办发\[1999\]78号”文件规定的待遇调整。2000年转制的科研机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于2005年转制的科研机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工资及退休养老金相比,低40%左右。
第二,“国办发\[2000\]71号”文件规定:“对在2005年10月1日前退休的人员,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补贴基数一次核定后不再变动。……核定的标准与个人按企业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之和,不得高于按原事业单位职工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此规定执行的结果,造成过渡期大多数退休人员退休养老金最高不能高于按2000年10月1日前的工资计发的养老金(因为科研机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位专制前要么没有参保,要么参保年限短,要么因事业单位工资限制缴费基数低,故按企业办法计发的养老金极低),由此带来第二个差距:晚退休的人员待遇低于早退休的人员,出现了退休越晚,待遇越低的状况。根据“劳社部发2002)3号”、“劳社部发\[2002\]16号”以及“劳社部发\[2004\]24号”文件,自2001年7月至2004年7月间,企业退休人员三次调待,原因就是养老金“不得高于按原事业单位职工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并且企业办法计发的养老金短期内根本不可能“高于按原事业单位职工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
第三,过渡期待遇差比例递减的时点为2000年起每年的10月1日(或2001年起每年的7月1日),而社会平均工资的调整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这就造成了10月1日到12月31日间退休的人员,即减发了“9、7、5、3、1、”的待遇差比例,又没有赶上社会平均工资的提高,特别是10月份退休与9月份退休相比,有一个明显的落差。
第四,国办发2002年劳社部\[2002\]5号文件的实施解决了近百万退休人员的实际问题,但是也造成了新的差距——更进一步突出了晚退休人员待遇远远低于早退休人员的问题。劳社部\[2002\]5号文件,是“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主要涉及“中央所属的178家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及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的134个科研机构”。文件规定:“没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 …… 国家统一出台事业单位离退休费调整政策时,转制前离退休人员按企业办法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与按事业单位办法增加的离退休的差额部分,由原单位视经济情况自筹资金解决,“……在职职工,可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2001\]14号)的规定,调整在职职工工资,并纳入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 这一规定有三个不合理的地方:(1)截止2003年年底相当一部分城市实现了退休人员属地社区化管理,如果上述转制的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退休人员实行了社区管理,其养老保险势必已纳入社会统筹,并由机关事业社会保险机构或地方财政支付养老保险金,势必与“原单位视经济情况自筹资金解决”的原则不符。(2)文件规定了转制前退休人员待遇的解决途径,也规定了转制后在职职工纳入缴费基数;但是,正如前面提到的科研机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要么没有参保,要么参保年限短,要么因事业单位工资限制缴费基数低,特别是2001年退休人员,当年增加的缴费基数在计算养老金时几乎用不上:目前企业养老金中最主要的一项——过渡性养老金,其计算数据截止到退休前一年,当年缴费工资不论增加多少都与养老金无关,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增加额也是微乎其微(20元左右)。即使按照2001年——2003年所有升级后的工资做为缴费基数,计算得养老金也高不过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金,何况过渡期“一次核定后不再变动”的原则,使得过渡期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远远低于转制前的退休人员。(3)“原单位视经济情况自筹资金”实际上是“国家请客企业买单”。其结果实转制单位压缩在职职工资支付原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并且退休人员社区化管理后,企业至少还要继续负担10年之久,企业减负成了一句空话。(秦保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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