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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委、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企业离休人员在长期的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了重要贡献,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他们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过去由于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执行两套办法,调整不同步,标准不一致,使部分企业离休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相比待遇偏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省委、省政府意见,决定对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予以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离休人员现行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金标准,凡低于机关、事业单位同工作年限、同职级、同任职年限离休人员(以下简称同类人员)的基本离休金标准的,其差额部分原则上予以补齐;高于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的不再调整。
二、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后,红军时期和抗战前期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离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中央驻冀企业,省属企业的由省里负担,市县属企业的由同级财政负担,资金注入养老保险金财政专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抗战后期和解放战争时期的企业离休人员,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其基本养老金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原渠道解决。
三、企业离休人员本次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作为离休人员计发每年一至两个月生活补助费的基数。
四、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以外的费用,由各企业根据效益情况自行负担。
五、今后企业离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均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关调整政策执行。
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退休的老工人,也参照本通知规定调整确定其基本养老金。
七、本通知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省委组织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等部门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的养老金调整方案。
这次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离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是落实离休人员生活待遇的重大举措。这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站在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的高度,精心组织,统筹规划,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严格执行政策,严密组织纪律,切实把这件事情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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