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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给机关、事业单位成建制转为企业原按国家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规定办理离退休的人员增加离退休金办法的通知【京劳险发字[1992]8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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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给机关、事业单位成建制转为企业原按国家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规定办理离退休的人员增加离退休金办法的通知

 
京劳险发字[1992]810号   颁布时间:1992.12.30

 
   为了更好的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经与市委组织部研究,现将机关、事业单位成建制转为企业原按国家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办理离退休(从未享受过企业待遇)的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办法通知如下:

    一、自1992年1月起符合上述条件的离退休人员可以按《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津贴标准的通知》(国发[1991]74号文件)规定调整工龄津贴.具体标准是:对已参加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的离退休人员,将原来每年0.?5元的工龄津贴提高到每年1元,纳入计发离退休费基数;对未参加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的离退休人员,按本人离退休前的实际工龄每工作1年增加1元工龄津贴并纳入计发离退休费基数.调整工龄津贴的具体办法按北京市人事局有关规定执行.

    二、凡是按上述规定和办法调整工龄津贴标准的离退休人员,此次均按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老干部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退职人员增加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通知》(京人退[1992]18号文件)规定增加离退休金.

    三、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给有关单位并认真组织落实,要严格执行政策,按干部审批权限做好审批工作,将落实情况(表附后)报我局保险处备案.


    附表(1):原机关事业单位转企业之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审批表(略)
    附表(2)机关事业单位成建制转为企业(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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