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组成的若干法律规定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一九九四年九月五日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本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奖金、津贴、补贴,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特殊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排除在外。最低工资的具体规定见《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劳部发〔1993〕333号)。
劳动部企业最低工资规定
劳部发[1993]333号
一九九三年一月二十二号
第十七条 下列各项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1.加班加点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
劳动部关于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
劳部发[1994]409号
一九九四年十月八日
第三条 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对《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劳部发【1993】333号文件,以下简称《规定)作出如下修正和补充:
1.《规定》中使用的“最低工资率”均改为“最低工资标准”,其含义不变。
2.《规定》中的“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律、法规的规定休假、探亲以及参加社会活动等,应视同提供了正常劳动。
3.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除《规定》中列举的扣除项目外,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亦不包括在内。
4.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参照《规定》执行。
《劳动法》实施后,《规定》其它未修改条款规定继续有效。
注意劳部发[1994]409号文件第三条第3款的规定,“用人单位通过补贴伙食、住房的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亦不包括在内。”即为如果用人单位透过货币支付给劳动这伙食及住房补贴,那么则包括在最低工资内,这样的理解也是和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对最低工资的说明是一致的。
因此,最低工资仅不包括企业最低工资第17条所规定的内容,简而言之就是1、加班工资,2、恶劣环境津贴及3、社会保险。 其他都是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 关于调整北京市2011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 京人社劳发〔2010〕30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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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1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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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人民团体,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及各类企、事业等用人单位:
为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关于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提高低收入人员收入水平,切实保障劳
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
如下:
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5.5元、每月不低于960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6.7元、每月
不低于1160元。
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二)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三)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它收入。
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1元/小时提高到13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25.7元/小时提高到30元/小时。
以上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三、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企业,要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保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应得工资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四、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持续增长的企业,原则上应高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工资;因生产经营困难确需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全体劳动者或部分岗位劳动者工资的,应当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或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上述各项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类企、事业等用人单位。
七、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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