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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工伤认定以后工伤职工要求追补新发现伤(病)情况的批复【冀人社字[2010]2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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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冀人社字[2010]277号

关于对工伤认定以后工伤职工要求追补新发现伤(病)情况的批复

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工伤认定以后工伤职工要求追补新发现伤(病)情况的请示》(唐人社呈〔2010〕5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们的意见,即工伤认定决定作出后,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要求补充认定的,工伤认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对经核实确属原工伤事故造成,但原认定决定中未包含的伤害,原工伤认定机关应作出补充决定予以认定。
        此复。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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