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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资委、河北省监察厅转发《关于加快推进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冀人社发[20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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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资委、河北省监察厅
冀人社发[2010]3号

转发《关于加快推进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监察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4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快工作进度,按时落实待遇
        各市要按照人社部发[2009]52号和人社厅发[2009]48号文件要求,于2009年年底前,将国家和省重点解决的中央及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和地方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当地职工医保,并从2010年1月1日起享受相应医保待遇。对年底前未能及时参保的退休人员,各市要积极采取措施,在2010年春节前将其纳入医保范围,并从2010年1月1日起享受医保待遇。各市要按照省直四部门与各市政府签订的工作协议,认真落实本市工作方案,按时将中央和省财政的补助资金及地方财政的配套资金划入统筹地医保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和使用。对资金仍有部分剩余的,可以统筹使用,但要严格按照关闭破产漏统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新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困难企业职工的次序使用,其中对2007年5月后新增的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要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解决其参保资金问题,不足部分再用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补足。
        二、打破封闭运行,实行统一管理
        按照人社厅发[2009]48号文件和省直四部门与各市政府签订的工作协议要求,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直接拨付企业所在地设区市和县(市、区)财政部门,不拨付给各企业。今后,对漏统和新增的同类企业,中央补助资金一律拨付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医保专户。目前,我省大部分中央及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已纳入当地城镇职工医保,实行统一管理。但仍有部分中央及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的医疗保险实行封闭运行。各方要从大局出发,本着对退休人员负责的态度,尽快拿出解决办法,必须在2010年春节前将此类人员纳入当地职工医保。对工作不力,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省直四部门将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多措并举,统筹解决其他各类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的参保问题
        国家和省医改方案要求,用两年左右时间,解决各类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的参保问题。省直四部门将制定出台解决此类人员参加医保的办法。各市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采取具体措施,多方筹措资金,将这些人员纳入当地职工医保。对参加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经当地政府批准,可以暂时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待条件成熟后再转入城镇职工医保,并做好两种医保制度之间医保关系的衔接转换工作。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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