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第一例乙肝歧视赔偿判决的法律意义
特别鸣谢:向做出此案判决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俞里江法官致以崇高的敬意!
(作者:罗圣安 创作于2008年5月31日)
摘要:2008年5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出全国第一例乙肝歧视赔偿判决。确定了就业歧视赔偿的案件的两项原则:一、劳动合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包括可信赖利益的损失。而此种可信赖利益损失量化为从原单位离职后至重新就业前的工资损失。二、就业歧视案件也适用精神损害赔偿。从而使得就业歧视侵权案件兼有民事侵权和劳动合同缔约过失责任的双重属性。本文试图从民法、劳动法理论的角度对这一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判决进行一些浅显的分析。并呼吁供各位法学同仁要针对此案件进行深入的探讨和研究,拿出有份量的论文来,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依据,并在适当的时机,为制订或者修订相关法律规定而尽到自己的责任!
案情回顾:高先生是上海一家公司的助理工程师。经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比德创展公司的邀请加盟,遂辞去了上海的工作。入职时,比德创展公司经笔试、面试和培训,称高先生符合录用条件,同意接受其入职。随后高先生按公司要求进行了体检,结果显示为乙肝“小三阳”。当高先生带着体检表和相关资料去报到时,比德创展公司拒绝录用和签订劳动合同。高先生因此诉至法院,认为:比德创展公司的行为违背了“用人单位招录人员,不得以乙肝小三阳为由拒绝录用的原则”,属于就业歧视。比德创展公司辩称:并非因为乙肝体检结果而不录用高先生,而是因为培训不合格,不符合上岗要求,及其他综合因素。法院经审理认为:比德创展公司要求高先生进行体检时,公司的培训已经结束,如是因为培训不合格的原因而拒绝录用,则培训结束后再要求做入职体检与常理不符。且比德创展公司也没有提交其他证据充分证明其邀请原告应聘后又拒绝录用存在其他合乎情理的理由。因此法院推定,比德创展公司就是因为体检结果为小三阳而拒绝录用高先生。法院还认为:首先,高先生有理由对比德创展公司录用自己形成合理信赖。在比德创展公司违反平等就业原则,拒绝录用高先生的情况下,其应赔偿高先生自原单位离职至再次就业前信赖利益的损失。其次,用人单位以体检结果作为拒绝招用高先生的理由,必然会导致高先生遭受巨大的心理压力及承受精神痛苦。2008年5月,法院作出判决,判令:一、比德创展公司向高先生书面赔礼道歉;二、比德创展公司向高先生赔偿经济损失17572.75元;三、比德创展公司向高先生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根据2008年5月26日《法制日报》、《新京报》综合)
点评:以上案例是全国第一例乙肝歧视赔偿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案例。此前,在浙江、江苏、上海、北京、广东的广州、东莞、深圳均有类似案例,但都是以调解的方式结案。本案是《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规定》施行后第一例就业歧视判决案。此前,法院之所以是以调解方式结案,与法律对就业歧视的规定过于抽象,赔偿的范围和标准未能细化,以及将就业歧视案件作为劳动争议处理,还是作为普通的民事纠纷案件处理没有明文规定有很大关联。我国民法、劳动法理论界对就业歧视案件的理论研究不够深入,本案是全国首例以判决的方式结案的乙肝就业歧视案,必将起到示范作用,为今后全国各级法院处理类似纠纷提供了一个参考和样板。因此对本案进行法理上的探讨是必要的。
法理意义一:就业歧视案件不是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普通民事诉讼程序,不适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我们国家实行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经过仲裁处理是提起劳动争议民事诉讼的前提。本案中,以及在此前发生的就业歧视案件,均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这就充分说明,就业歧视案件不是劳动争议案件适用仲裁前置程序。从法理分析,主要有以下理由:
一、就业歧视案件中,当事人之间尚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尚未在用人单位工作,劳动关系不存在。
二、就业歧视案件中,用人单位侵犯的是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和人身权。并非侵犯了劳动者在签订、履行劳动合同过程序中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等权利。
法理意义二:在就业歧视案件中,用人单位一般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劳动者在重新就业前的工资损失,工资标准应当按照用人单位承诺过的工资计算。如双方都不能举证工资标准的,应当以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工资标准计算。
法理意义三:在就业歧视案件中,适用惩罚性的精神损害赔偿。
在本案中,法官除责令赔偿损失外,还责令用人单位支付2000元精神损害赔偿。开全国之先河,也极大的丰富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实践。能有效的制裁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的歧视行为,让血汗工厂付出血的代价。
法理意义四:在就业歧视案件中,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应当对不予录用的理由及合理性和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法理意义五:在就业歧视案件中,兼有民事侵权和劳动合同缔约过失责任的双重属性。
如果只是合同责任,根据我国目前的民法理论,是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的。但是由于在就业歧视案件中,劳动者的人身权益和平等就业权益也受到了侵害,所以,也存在着民事侵权。因此,有必要认识到就业歧视案件兼有民事侵权和缔约过失责任的双重属性,才能为此类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找到法理依据。
综上所述,笔者呼吁,所有的法学家和法学界人士需要针对此案件进行深入的探讨和研究,拿出有份量的论文来,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依据,并在适当的时机,为制定或者修订相关法律规定而尽到自己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