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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首次表态《劳动合同法》不需要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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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首次表态《劳动合同法》不需要修改
 
 
时间:2008-03-10 来源:中国江苏网(2008-03-10)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社会上出现了许多不同的声音,也是两会热议的话题,一些代表委员直接了当得表达了他们的质疑,有人认为《劳动合同法》有点超前了,是不是应该修改。在昨日召开的记者发布会上,劳动保障部官员对各种质疑的声音进行一一回应,副部长孙宝树称,社会上各种反对的声音都是对《劳动合同法》没有全面理解,或者是理解片面、理解不正确造成的。

  表态劳动保障部副部长:《劳动合同法》无需修改

  “目前《劳动合同法》实施还不足三个月,它不是一个修改问题,而是一个要认真贯彻执行的问题。”劳动保障部副部长孙宝树近期为了《劳动合同法》顺利贯彻实施,已经到全国许多省市召开了包括企业家、当地政府、当地企业劳动者在内的各方面人员的座谈会,在昨天的招待会上,他明确回答记者的提问:“《劳动合同法》在起草审议期间,广泛听取了社会上方方面面的意见,也研究借鉴了国外的一些经验和做法。在审议过程中,又经过反复论证和修改,在人大常委会上获得了高票通过。《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就是要进一步明确劳动者和企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劳动关系双方利益的平衡,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孙宝树表示,《劳动合同法》颁布以来广大职工群众是非常拥护的。大多数企业在贯彻实施当中也是主动的、积极的、认真的,很多企业组织宣传、学习,规范用工制度,进一步促进了企业对职工的凝聚力和职工对企业的向心力。

  将加大监察力度维护职工权益

  《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不仅涉及到政府职能的转变,也涉及到用人单位、劳动者的思想观念、行为方式、利益格局的调整。应该说,当前的贯彻实施还是一个非常艰巨的任务。孙宝树说,为了推动《劳动合同法》的全面贯彻实施,下一步,劳动保障部首先要进一步加大对《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力度,使广大的劳动者和企业全面地、准确地理解和贯彻这部法律。第二,协助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办法和有关配套法规,加强对企业用工的指导。第三,加大劳动监察的力度和劳动争议调解的力度,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答疑]正面回应三大质疑

  质疑一:《劳动合同法》造成用工机制僵化

  政协委员张茵:取消无期限合同

  全国政协委员、昔日女首富、玖龙纸业董事长张茵向本次大会提交的提案就是建议取消“签订无期限合同”一项,完善《劳动合同法》。建议以签订为期3-5年有期限的劳动合同来取代“无期限合同”。而在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方面,应给予企业更多的经营自主权。对合同期未满的员工,如劳资双方不能协商一致,企业可以通过依法补偿的方式,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政协委员马介璋:应缓行两三年

  全国政协委员、香港达成集团主席马介璋认为劳动合同法应该缓行两三年。他认为其中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对企业来说负面影响太大了。马介璋认为,这种规定一方面使得企业在对员工培养上会心存顾虑,影响到企业在人才上的培养。另一方面还会造成部分年轻人工作不努力,不求上进,对年轻一代培养也不利。

  回应:无期限合同不是“铁饭碗”

  孙宝树:关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际上,在许多国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恰恰是劳动合同的主要形式。为了用工能进能出,我们在制定《劳动合同法》当中对解除劳动合同提出了几种情形。实际上,和《劳动法》相比,放宽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所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铁饭碗”。企业贯彻《劳动合同法》也不会导致用工机制的僵化。我们也认为,如果很好地贯彻《劳动合同法》,也可以促进企业对员工的凝聚力和职工对企业的向心力。换句话说,如果大量的劳动者职业不稳定,对于企业的发展和创新也是不利的。

  质疑二:《劳动合同法》增加企业负担

  人大代表宋治平:企业“麻烦”不小

  全国人大代表、吉林康乃尔集团董事长宋治平介绍说,作为民营企业依法办事是必须做到的,但《劳动合同法》的确给企业带来了不小的“麻烦”。“我们重新签订合同,不是说都解聘之后再重新聘用,而是依照新法履行的程序”,宋治平解释自己企业做法与少数规避法律者的不同。他说,作为制药企业有其特殊性,一年四季都不能停产,但《劳动合同法》中提到要保证员工休息,并且节假日要成倍支付工资,这对企业来说有很大压力。“医院节假日不能不收病人,不能不用药,但药品价格并没有成倍增长,我们做制剂的利润本来就有限,又不能停产,这部分成本也是不小的”。

  回应:一些企业过去没尽义务

  孙宝树:关于贯彻和实施《劳动合同法》会大幅度提高企业的用工成本问题,实际上,从《劳动合同法》的制度设计上,企业用工方面增加的用工成本是非常有限的。主要是两块:第一,由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时候要付补偿金;第二,企业在职工试用期要付给劳动者约定工资的80%。这些都是潜在的,也是非常有限的。企业之所以认为《劳动合同法》增加了用工成本,实际上是因为这些企业过去没有为职工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现在《劳动合同法》明确了这一规定,因此一部分企业感到压力很大。我们认为,如果用不履行社会保险费这种义务、损失职工的合法权益所形成的这种低成本来追逐高利润,是不正确的,也是违法的。从公平竞争的角度看,如果一部分企业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以此来降低成本,参与市场竞争,对于那些守法的企业、管理规范的企业也是不公平的。

  质疑三:《劳动合同法》导致就业率下降

  张茵:许多外企私企选择关闭

  据张茵介绍,《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已经给企业增加了高成本支出和风险。据安永、普华永道等著名会计师事务所调查了解,寻求将企业转移到越南、印度的公司已络绎不绝,更严重的是,有些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已选择结业关闭,这种状况已经导致国内就业率下降,特别是对低文化层次、技术含量不高的人群冲击更大。张茵建议必须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完善《劳动合同法》,保证和平衡正常的劳方和资方关系,以免给中国经济带来挫折及引发高失业的风险。

  回应:和谐劳动关系将扩大就业

  孙宝树:关于法律实施对就业和投资环境的影响问题,我们觉得,认真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与扩大就业和改善投资环境不仅不矛盾,而且完善的法律制度与和谐的劳动关系更会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和扩大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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