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几名代课教师的上访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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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来源:http://tieba.baidu.com/f?kz=704251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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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反映如下:
首先,从工资角度看。用人方违反了《劳动法》46条的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代课教师在学校工作中完全同公办教师的工作内容与强度一样,但代课教师却只拿着公办教师薪水的零头。这显然违反同工同酬的规定。
二、用人方在工资待遇上,仅发放给代课教师极少的薪水,代课教师的报酬远远低于社会平均工资标准。《劳动法》48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008年2月1日起,阳原县最低工资水平调整为540元,但代课教师却依然只领取着120元的工资。从2008年7月起,每月400元。显然代课教师的工资水平远远低于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用人方在工资发放上也存在拖欠代课教师薪水的现象。尽管代课教师只领取着微薄的薪水,但即便如此,如此低微的薪水却也不能被按时发放。《劳动法》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但上访人的工资已经被用人方无故拖欠达28个月之久。显然,在此问题上,用人方存在明显违反劳动法的地方。
四、对待代课教师的福利待遇上,用人方也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劳动法》73条规定了劳动者所应当享受的社会福利待遇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及生育保险。这些待遇是具有法律强制性的,是每一个劳动者均应合法享受的,但上访人在学校工作的十几年里从未享受过这些待遇。
总之,代课教师投身于乡村教育,为了孩子,为了乡村明天的发展与希望奉献了自己10多年美好的青春与无限激情。但是,“代课一生、清贫一生”却成为代课教师的归宿。低微的薪水让代课教师成为了一个典型的弱势群体,我们是教师却不如农民,我们是农民却无以为生。我们虽从事教育工作,却只领取公办教师工资的零头,我们虽是《劳动法》调整下的劳动者,却从未享受过任何法定的权利,在代课教师的生活中,只有付出却从未有过合理的回报。但代课教师在目前的乡村教育现状下却是实实在在的“中坚力量”。因此,上访人请示领导能够对代课教师的生活现状予以关注同情,重视我们的生活,让我们的劳动有所回报,让我们的付出能得到认可,让我们的付出和收入能够平衡而不失衡。让代课教师这一群体的劳动者也能够切实的享受到《劳动法》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只有如此,代课教师的生活问题才能够解决,只有这样代课教师才能够毫无后顾之忧的奉献自己的热情与知识给乡村的孩子,奉献给乡村的教育事业,为构建和谐社会奉献力量。
上访人:
贾志莲 李继兰 削润莲仝丽娟 王莉芳 石爱苏应花苏 王素花 仝丽娟张晓燕 武付梅 许志芳 郭海霞
刘海平 李子元 李玉林王志明 王菊仙 孙贵林付瑞清 吉事莲 李爱平北龙 马建平 孙贵林
注:阳原县揣骨疃镇代课教师每月400元,2009年, 开了六个月工 资.温饱已难以解决.拖欠十多年的工资不知什么时给? 多次向镇府 县委反应至今未结果。代课教师和农民工一样,都是弱势群体,农民工面对的是包工头、开发商、老板,有政府做他们的后盾,代课教师的面对的是某些地方的学校、政府,谁作他们的后盾?中国的发展,落实“以人为本”“民生”“就业”的伟大思想和决策大势所趋,一个国度在新的时代,如果还出现饥饿贫穷,还出现乞丐,失业严重,难道还是个文明国家吗!如果这样也算是文明国家,那当皇帝当宰相又有什么意思!当官者不为民作主,不如回家卖豆腐!!
2010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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