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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与《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内容相抵触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冀劳社[2008]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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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冀劳社[2008]10号

关于废止与《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内容相抵触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保证《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的全面实施,我厅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以下7件与两法内容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附件:废止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文件目录)。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对本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对与《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内容相抵触的文件即行废止,清理工作在2008年3月31日前完成。

二○○八年一月三十日

附件:
废止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文件目录
  1、《河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合同鉴证实施细则>的通知》(冀劳裁〔1992〕185号)
  2、《关于规范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手续的通知》(冀劳〔1996〕2号)
  3、《关于允许和限制招用农民工的行业及工种岗位的通知》(冀劳〔1998〕16号)
  4、《关于规范调整劳动关系若干政策的意见》(冀劳社〔2001〕86号)
  5、《河北省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暂行规定》(冀劳社〔2003〕131号)
  6、《省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合同鉴证工作的通知》(冀劳社办〔2005〕132号)
  7、《省厅关于做好劳动合同专项整改工作的通知》(冀劳社办〔2006〕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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