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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闽政[20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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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闽政[2010]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研究,同意对2007年公布的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以及适用范围予以公布,从2010年3月1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当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各项参考因素发生较大变化时,可适时作调整。
 

    附件:2010年福建省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是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表
 

    二0一0年三月五日
 

    最低工资标准(元/月) --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元/小时) : 适用范围
 

    900(元/月) -- 9.6(元/小时):思明区、湖里区、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
 

    800(元/月) -- 8.5(元/小时):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福清市、长乐市、芗城区、龙文区、龙海市、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晋江市、南安市、石狮市、惠安县、荔城区、城厢区、涵江区、秀屿区
 

    700(元/月) -- 7.5(元/小时):闽侯县、连江县、平潭县、漳浦县、云霄县、诏安县、东山县、平和县、南靖县、长泰县、华安县、安溪县、德化县、永春县、三元区、梅列区、永安市、沙县、仙游县、延平区、邵武市、武夷山市、建瓯市、新罗区、漳平市、蕉城区、福安市、福鼎市
 

    600(元/月) -- 6.5(元/小时):闽清县、罗源县、永泰县、清流县、宁化县、建宁县、泰宁县、明溪县、将乐县、尤溪县、大田县、建阳市、顺昌县、浦城县、光泽县、松溪县、政和县、永定县、上杭县、武平县、长汀县、连城县、霞浦县、寿宁县、周宁县、柘荣县、古田县、屏南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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