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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浙江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1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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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浙江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浙政发[2010]1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10年4月1日起,将我省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100元、980元、900元、800元四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9.0元、8.0元、7.3元、6.5元四档。
 

    请各市根据所辖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用人单位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选择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公布,并报省人力社保厅备案。
 

    浙江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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