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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关于规范劳务派遣机构劳动保障事务人事代理机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工作的通知[宁劳社征〔2010〕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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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关于规范劳务派遣机构劳动保障事务人事代理机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工作的通知

宁劳社征〔2010〕3号
 

各缴费单位:

  为规范劳务派遣机构、劳动保障事务(人事)代理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代理机构)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事项,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有关精神,结合代理机构的行业特点,现就社会保险代理机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登记

  (一)社会保险代理机构应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二)社会保险代理机构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办理代理机构备案,经经办机构确认后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三)社会保险代理机构应为被派遣(代理)单位(以下简称用工单位)办理社会保险二级单位登记,建立社会保险二级单位码。

  二、社会保险参保缴费

  (一)社会保险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委托协议的约定,依法为应参保人员办理各项参保手续。

  (二)社会保险代理机构应按照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有关规定,严格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三、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

  (一)社会保险代理机构应以参保人员上一年度工资性收入作为当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参保人员工资收入台账(以下简称收入台帐)实行用工单位与代理机构双方确认制,即社会保险代理机构建立收入台帐,经用工单位确认。

  (二)社会保险代理机构在年度申报参保人员缴费基数时,须提供经用工单位确认的收入台帐,及经参保职工签字或公示的缴费基数确认材料。对未按规定提供收入台帐的,经办机构不予受理,并视为缴费基数未申报。社会保险代理机构年度缴费基数可按二级单位分别申报。

  (三)用工单位使用派遣(代理)人员的,其派遣(代理)人员工资可在申报缴费基数时予以扣除,扣除数须与社会保险代理机构申报的收入台帐数一致。

  四、其他

  (一)社会保险代理机构应按规定将经办机构每年提供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及时发至参保人员,接受参保人员的监督。

  (二)经办机构将依据有关规定制定社会保险代理机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诚信评定办法,引导代理机构诚信申报缴纳。

  (三)为确保社会保险代理机构二级单位建库和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统一有序进行,暂由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负责社会保险代理机构年度缴费基数申报审核工作。

  (四)社会保险代理机构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二级单位码和工资收入台帐的,将影响社会保险申报事项的办理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

  (五)社会保险代理机构有少报、瞒报缴费基数、缴费人数和其他违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法律法规行为的,劳动保障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二О一О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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