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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冀人社发[2009]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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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冀人社发[2009]19号

  第一条 为提高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积累工作经验,促进其实现就业,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冀政〔2009〕94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冀办发〔2009〕16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坚持毕业生自主选择与用人单位需要相结合、所学专业与岗位技能相结合、职业能力提升与实现就业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调动各类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的积极性,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第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筹规划辖区内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制定政策,监督检查;

  (二)会同财政部门制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年度计划和总体规划;

  (三)审核认定承担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单位;

  (四)审核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助申请;

  (五)对见习单位进行检查评估。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就业见习计划、落实见习补助资金,并监督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当地就业见习工作组织推动、业务指导。

  (一)落实就业见习计划;

  (二)受理、初审申办单位资格;

  (三)收集、上报、发布就业见习相关信息;

  (四)组织就业见习单位与高校毕业生进行岗位对接;

  (五)统筹调剂辖区内就业见习人员资源;

  (六)就业见习工作日常管理、跟踪服务;

  (七)受理、初审见习补助申请,并出具初审报告。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 件的用人单位均可承担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任务。

  (一)在河北省辖区内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依法注册成立、社会责任强、生产经营正常、管理规范的各类企业。优先考虑规模较大、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用人单位和本地重点发展的优势产业;

  (二)一次能够提供不少于10人的见习岗位;

  (三)见习岗位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

  (四)有专门的见习管理办法和指导人员;

  (五)能够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六)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设施。

  第七条 见习单位申报程序。

  (一)有能力承担见习任务的用人单位向属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申报审核表》,并提交申请报告、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初审后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与申报单位签订承担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任务协议书、认定见习单位,并将当地认定的见习单位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

  (四)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汇总后,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见习单位具体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见习。

  (一)制定并实施见习计划;

  (二)落实见习岗位,完善安全生产条 件;

  (三)配置见习指导师;

  (四)见习人员日常管理;

  (五)定期上报见习情况;

  (六)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七)按月为见习人员足额发放生活补助费,按期申请见习补助。

  第九条 参加就业见习毕业生的条 件。

  两年择业期内离校未就业的河北籍生源全日制大专以上高校毕业生可在全省范围内参加见习活动。每个符合条 件的毕业生只能享受一次见习补助。符合“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等就业困难人员条 件的,优先安排就业见习活动。

  第十条 就业见习的组织实施。

  (一)信息发布。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通过媒体和网络向社会公布本地区见习单位岗位需求信息。内容包括:见习单位名称、见习岗位、数量和要求,以及见习期限、条 件、待遇等。

  (二)见习报名。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申请就业见习,实行自愿报名,同时应符合见习岗位条 件和相关专业要求。报名时,需填写《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表》,并出具下列有效证件:

  1.身份证;

  2.学历证书;

  3.《就业失业登记证》,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 件的,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认定标识。

  (三)岗位对接。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当地就业见习报名工作。

  1.毕业生可通过网上或现场双向选择的形式报名;

  2.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组织专场洽谈会,帮助见习单位和高校毕业生实现双向选择;

  3.鼓励见习单位优先录用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

  4.要根据辖区内见习岗位数量、分布和见习毕业生报名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平衡调剂,推荐其在更大范围内与岗位需求实现对接。

  (四)签订协议。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见习单位达成就业见习意向后,双方要签订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协议应明确见习岗位、见习期限、补贴标准,以及双方应履行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一条 就业见习的管理服务。

  (一)见习双方应自觉遵守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见习单位不得随意解除与见习毕业生的见习关系;见习毕业生应自觉遵守见习单位规章制度,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终止见习活动。由于落实就业单位或特殊原因终止见习的,见习单位应及时报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二)见习单位要建立见习毕业生花名册和数据库,内容包括:序号、姓名、身份证号、学历、毕业院校、毕业时间、专业、就业失业登记证号、见习岗位、见习起止时间、实际见习月数、联系电话和发放见习生活补助等情况。见习单位于见习毕业生上岗后20日内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就业失业登记证》等相关材料报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在见习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上进行标注。

  (三)见习单位于每月末5日内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送《见习毕业生增减变化统计表》。

  (四)见习单位要按照见习人员数量、岗位等情况,匹配相应的见习指导人员,认真做好见习人员岗前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等工作,帮助解决他们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努力提高见习质量。

  (五)见习单位应完善就业见习管理制度,掌握见习人员工作生活情况,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有职业卫生要求的要定期组织见习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二条 就业见习期限。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见习期满后,见习单位应据实对见习人员进行考核鉴定,出具毕业生就业见习鉴定,作为推荐见习人员就业的参考。

  第十三条 见习期间或见习期满后被见习单位聘用的,见习单位要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及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见习时间可作为工龄计算。聘用符合条 件就业困难人员的,见习单位可享受相应期限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四条 见习人员待遇及申请程序。

  (一)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期间,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补助,并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毕业生的基本生活补助资金除按现行政策(冀人发〔2006〕27号)规定支付外,其余部分从当地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见习单位负责一次性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费用由见习单位承担。见习单位要将办理保险情况在见习人员上岗20日内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二)高校毕业生见习基本生活补助实行先垫后补的办法。见习单位可于毕业生见习半年后10日内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见习补助。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于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随机抽取不低于30%的见习人员进行核实调查,并结合日常监督管理档案记录提出初审意见后连同申请材料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汇总审核当地就业见习情况、填写《就业见习补助资金审核汇总表》,提出复审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见习补助申报材料及拨付程序按冀人社〔2009〕36号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见习单位实行年度考核评估制度。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成考评组,对见习单位进行年度考核评估。考核合格的,保留其见习资格,继续组织实施就业见习,并对提供见习岗位数量多、质量高、待遇好的见习单位给予表彰;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见习单位资格,停止就业见习活动。

  (二)对见习单位检查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见习单位规章制度建设、见习计划制定落实、岗位设置、见习条 件、指导人员配备、见习协议的执行、见习效果、职业安全卫生和基本生活补助的发放等相关情况。

  第十六条 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情况统计制度。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定期对当地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每半年汇总一次《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情况统计表》,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第十七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就业见习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就业见习补助的用人单位,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追回全部资金,取消其开展就业见习活动和享受就业见习补助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职责负责解释。各设区市可参照本办法,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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