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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劳动部、总参谋部〈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工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京劳计发字[1993]3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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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劳动部、总参谋部〈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工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京劳计发字[1993]371号文件   颁布时间:1993.09.29


各区、县劳动局、民政局、人事局、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

    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改革劳动制度等四个规定后,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伍义务兵仍实行固定工制度.但是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国务院发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后,劳动制度改革的力度也不断加大,企业逐步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如果再继续对退伍义务兵实行固定工制度,则难以适应企业改革发展的需要.因此,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劳动部、总参谋部《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工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意见》的精神,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现通知如下:

    一、退伍义务兵凡是分配到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事业单位的,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对分配到尚未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事业单位的,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伍义务兵,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规定,保证他们的第一次就业.目前实行的"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不变.各单位对分配去的退伍义务兵,必须坚决接收并妥善安置.允许退伍义务兵自愿到劳务市场竞争就业和自谋职业,各有关部门应给予支持和鼓励.

    三、分配到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事业单位的退伍义务兵,可以与单位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本人愿意也可以签定有期限劳动合同.这些人员在企业工作未满三年,又无违纪行为,企业不得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退伍义务兵自愿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合同期满后需要再就业时,可到各级劳务市场登记求职,劳动部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介绍就业.

    已在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单位工作的退伍义务兵,依照本规定,在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将有期限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四、凡接收退伍义务兵的单位,要积极组织他们进行技术培训,提高他们的劳动技能,使他们能尽快熟悉、适应新岗位的要求.单位在一年内不得以优化劳动组合为由使其离岗.

    退伍义务兵的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按现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退伍义务兵的军龄连同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和待业、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并在工资、住房和其他方面享受同工龄、同工种职工待遇.

    六、各单位对接收的伤、病、残退伍义务兵要给予妥善安置,安排他们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应视同本单位因公致残的职工,无特殊理由不得辞退.对拒不收伤、病、残退伍义务兵的单位,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法追究其领导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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