仑政办〔2009〕78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义务兵家庭优待和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国家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大局,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长期而重要的政治任务,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和宁波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甬政办发〔2008〕114号)、《关于宁波市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管理办法》(甬政办发〔2007〕19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义务兵家庭优待和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明确如下:
一、义务兵家庭优待
(一)义务兵家庭可享受两年优待金。优待金标准以宁波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统计指标为基础,结合市区城乡人口比例测算确定,以市定标准为准。
(二)凡在“国发〔1989〕14号”《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公安部、总政治部等部门关于边防、海岛等部分农村户口军官家属可在原籍转为城镇户口的意见的通知》规定范围内的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边远三类地区、一类岛屿服役的义务兵,其家庭优待金按1.5倍计发。进藏的义务兵服役期间,家庭优待金按3倍标准发放,自进藏之日起按月计发(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三)义务兵服役期间考入军队院校的,其家庭享受优待金至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军队院校直接从地方招收的学员(包括士官学员)和军队文体单位征招的文艺体育专业人员,不享受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四)义务兵在服役期间获得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的,当年增发优待金5000元;荣立一等功的,当年增发3000元;荣立二等功的,当年增发1000元;荣立三等功的,当年增发500元。一年内受二种以上奖励的,按最高一项标准发给。
(五)现役军人牺牲被追认为烈士的,发给一次性优待金2万元。
(六)义务兵在服役期间被部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被判刑、劳教的,取消当年家庭优待金。对提前退役的义务兵,按照其实际服役年限发放家庭优待金。
(七)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义务兵入伍前户籍所在街道(乡镇)申报,区民政局、财政局核准后,将经费核拨至各街道(乡镇),由各街道(乡镇)每年12月底前一次性发放给义务兵直系亲属。义务兵直系亲属不在本区或已无直系亲属的,优待金由街道(乡镇)代为储存,待义务兵退役后一次性发给本人。
(八)对由我区征集入伍的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在服义务兵役期间,由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当地有关义务兵家庭优待规定给予优待,我区给予每人每年10000元的定额补助。定额补助金每年12月底前由区民政局核拨至义务兵入伍前所在学校发放。
(九)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青年被批准招收士官的,给予每人2万元的奖励金,办理入伍手续后发放一半,其余一半在次年年底前发放完毕。
二、退役士兵安置
(一)城镇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
1、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城镇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原则上实行自谋职业的安置方式,允许其自行与区各类企事业单位实行双向选择,接收单位的主管部门同意录取后,由区安置办开具安置介绍信并移交档案。
2、在职入伍的城镇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也可以选择自谋职业或双向选择。原单位转制、兼并或合并的,由转制、兼并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原单位撤消、关闭、破产,主体已不存在的,由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安置。选择自谋职业的须与原单位办结劳动关系等手续,凭有关证件到区安置办办理自谋职业手续。
3、进藏兵(含农业户口)服役期满退伍后,实行自谋职业、双向选择相结合的安置办法,其中,自谋职业的补助标准按城镇兵自谋职业补助金标准的2倍发放。由组织调动,经师以上政治机关证明,在藏服役期间时间超过18个月的,可享受进藏义务兵安置待遇。进藏义务兵因身体原因,不适应继续在藏服役,在藏服役未满1年的,以及服役期间受到部队行政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衔)、撤职等纪律处分的,不得享受进藏义务兵的退伍安置政策。
4、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入伍,退役后1年内可回原校复学,由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按照当地城镇义务兵自谋职业补助金标准发放助学补助。复学后,每年减免其学费的60%;对荣获优秀士兵的,复学后按不底于80%的标准减免学费;对在部队入党和获得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荣立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的,以及因战、因公致残的,免交全部学费,减免的学费由各高校统计上报区征兵办审核后报区民政局、区财政核拨。退役时已取得原校毕业证书或本人不愿复学的,可在原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待遇。
5、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青年应征入伍(含农村户口),义务兵退伍后自谋职业的,自谋职业补助金按当地城镇义务兵的2倍标准发放。
6、复工、复职、复学的退役士兵不发《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
7、自谋职业、双向选择有关手续的办理时间截止至每年4月底。
(二)转业士官等重点安置对象
1、服役期满10年以上的转业士官、在服役期间被授予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和荣立二等功、三等战功以上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含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八级(含八级)以上的残疾军人(含农业户口的残疾军人)等为重点安置对象。
2、重点安置对象的安置实行“自谋职业、双向选择、政府包底安置”相结合的安置办法,鼓励自谋职业,可以由政府包底安置就业,也可以由安置对象本人与用工单位双向选择就业。
3、区内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团体、企业单位,包括中央、省在我区的各直属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接受重点安置对象的责任和义务,确保这些重点安置对象的第一次就业。
4、用人单位接受重点安置对象时,应按有关规定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同时确保重点安置对象的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关系得到接续。重点安置对象安排工作后,不实行试用期、学徒期,其基本工资和福利待遇按本单位同工龄、同工种、同岗位职工确定。非安置对象本人原因,接受单位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3年内不得安排下岗。重点安置对象的军龄和待分配时间应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
5、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三等战功以上奖励的,由政府指令性安置到行政事业单位,民政、人事等有关部门落实安置指标。
6、残疾军人安排工作后,享受在职残疾抚恤金;不安排工作自谋职业的,按城镇同类型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标准,为其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享受在乡残疾抚恤金,不发放《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
(三)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
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转业士官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费,按当年宁波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单人户标准上浮10%给予补助。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从部队批准退出现役的次月起,转业士官从退役当年部队停止供给关系的当月起,到办理自谋职业公证手续之月或安置就业开出报到介绍信之月止。待安置期限原则上不超过4个月。
(四)自谋职业安置补助标准、优惠政策及办理要求
1、服役满2年的城镇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按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发放,每增(减)1年军龄自谋职业补助金增(减)发15%。
2、服役满10年转业士官按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为自谋职业补助金标准基数,每增(减)1年军龄自谋职业补助金增(减)发10%。
3、退役士兵军龄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算,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4、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享受宁波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民政局等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04〕254号)规定的优惠政策。
5、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与区安置办签订协议并公证后,领取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
6、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2年内被行政机关或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录用的,要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交回民政部门,并退回发给的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
(五)农村退伍士兵安置
1、农村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由各街道(乡镇)负责安置。
2、建立农村退伍兵生产扶助金制度。服役满2年,2008年冬季退伍的,发放6500元/人,2009年冬季退伍的,按照不低于宁波市2008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80%确定。从2010年冬季退伍开始,按照宁波市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00%确定。军龄每增(减)1年,增(减)发生产扶助金20%,军龄不满半年的按半年计算,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六)立功奖励
1、义务兵在部队服役期间获得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的奖励20000元、荣立一等功的奖励15000元、荣立二等功的奖励10000元、荣立三等功的奖励5000元,评为优秀士兵的奖励500元。荣立战功的,上靠一个档次计发。多次立功的,累计计发。
2、我区征集的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含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复学后再予以一次性学费补助10000元。
3、城镇退伍士兵、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的奖励等级由区民政局核准;农村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的奖励等级,由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依据喜报或民政局经查本人档案后出具的证明核准。
(七)安置经费保障
城镇退役士兵的自谋职业补助费,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教育培训费,大学生退役士兵的学费补助、减免费,立功奖励费等安置经费,由区财政承担。农村退役士兵的生产扶助金,立功奖励费等安置经费,区财政承担70%,街道(乡镇)承担30%。安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年度安置工作结束后安置部门应向财政部门报告安置经费的使用情况,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八)其他
入伍前是农业户口的,在服役期间因家庭户籍农转非或土地征用且义务兵本人被列入“农转非”名单的,退伍后三个月内办理完“农转非”手续的,可以享受城镇义务兵自谋职业安置政策。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优待安置任务的完成
(一)各街道(乡镇)和政府有关部门要把义务兵家庭优待和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推进改革、加强军队和国防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的大事来抓,确保我区优待安置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严格执行国家优抚安置政策和工作纪律。对不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不能享受安置政策;对符合条件且本人要求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应取消其安置资格;对要求政府包底安置而不按规定时间办理手续和非组织原因逾期不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的,视作自动放弃安置资格。
(三)各有关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部门间要密切配合,认真落实义务兵优待安置的有关政策、规定,保证全区的义务兵优待安置工作统一有序。区人武部要严格兵员政审,及时将已发放《入伍通知书》的义务兵名册提供给公安分局,并将《入伍通知书》发放登记名单和每个应征入伍青年的户籍证明提供给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和各街道、乡镇要严格执行义务兵优待安置政策,及时足额发放各种优待安置费用。区财政局要将优待安置的定额补助金和减免学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优待安置费用实行专款专用。每年度优待安置工作结束后,区民政局向区财政局报告经费使用情况,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公安分局要及时注销应征公民的户籍,在应征公民服现役期间不得变更其户籍性质。
四、本通知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本通知下发之日仑政办〔2005〕93号《关于做好义务兵优待安置工作的通知》和仑民〔2003〕28号《关于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优惠扶持政策的通知》即行废止。
二OO九年五月十八日
主题词:民政 退伍 安置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人大、政协办公室,纪委、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5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