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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关于对退伍义务兵在服役期间转为非农业户口是否给予安排工作问题的答复[鲁民安函[1999]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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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关于对退伍义务兵在服役期间转为非农业户口是否给予安排工作问题的答复 
 

鲁民安函[1999]12号
(1994年4月28日)
枣庄市民政局安置办公室:
      你办4月18日来函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关于退伍义务兵在服役期间转为非农户口是否给予安排工作的问题,国务院《关于制发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的通知》国征字1991.1号文件中明确规定:应征公民凭《入伍通知书》办理注销户口手续,其家属享受军属待遇。应征公民在入伍后其户口已在当地注销,服役期间不应再办理农转非手续。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安置政策规定,退伍义务兵在服役期间转为非农业户口,不符合安排工作政策,不应给予安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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