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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河北退役士兵就业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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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河北退役士兵就业优惠政策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问题解答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民政部等九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冀政办[2004]13号转发了《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办法》,这是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进一步推动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记者日前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出台的情况,以及下一步如何实施等情况,采访了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人。
 
  1、出台优惠政策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答:大家都知道,退役士兵安置事关军队和国防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退役士兵安置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和矛盾,主要表现为现行安置政策法规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安置办法与市场就业机制相冲突。
 
  为适应形势的变化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国家不断调整安置政策,特别是近年来,按照《兵役法》的规定,在加大安排工作力度的同时,适应用工制度的改革,积极总结经验做法,不断拓宽安置渠道,积极鼓励和引导退役士兵走自谋职业的路子。自谋职业的安置办法是与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要求相适应的,也是解决退役士兵安置难的有效途径。
 
  国家制定出台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其目的就是要为城镇退役士兵提供多方面的优惠和保障,提高他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就业竞争能力,引导和鼓励他们转变就业观念,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适应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主动走政府扶持、市场就业路子,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其根本意义在于,通过对退役士兵的优惠,鼓励适龄青年积极参军报国,激励现役士兵安心服役,促进军队和国防现代化建设,保持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
 
  2、哪些城镇退役士兵具备申请自谋职业的权利?
 
  答:当年度符合市本级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都可申请自谋职业。
 
  3、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费的发放标准?
 
  答:按照有关文件精神,依据市统计局提供的数据,经市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审议,报有关领导审定。2007年度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费的发放标准为:符合市本级安置条件的城镇退伍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费为30000元,三期转业士官为42000元。一、二期复员士官、三期以上转业士官分别在城镇退伍义务兵和三期转业士官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多服役一年增加1000元。
 
  对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被大军区(含)以上授予荣誉称号、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含)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在一次性经济补助费标准的基础上适量增加。
 
  对二、三等伤残军人,除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费外,另按现行抚恤标准发给伤残抚恤金。
 
  4、办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哪些程序?
 
  答:(一)城镇退役士兵按规定到当地安置部门报到后,由本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退伍安置部门提出自谋职业书面申请,填写《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申请审批表》;
 
  (二)当退伍安置部门审核批准后,与申请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签订《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填发《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以下简称《自谋职业证》);
 
  (三)《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申请审批表》和《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逐级上报省级退伍安置部门备案;
 
  (四)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退役证、安置部门填发的领款凭证和《自谋职业证》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费。
 
  5、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和《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办法》规定,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自谋职业证》在户口所在地享受以下优惠政策:资格 凭自谋职业证得优惠。从今年起,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将领取由民政部统一制定的《自谋职业证》。持有此证的城镇退役士兵,方可在其户口所在地享受到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领取《自谋职业证》、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的转业士官、复员士官和义务兵,方可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就业 在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方面,同等条件优先录用。各类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等机构,要根据劳动力市场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培训。对经过培训取得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地民政部门要对个人所付培训费给予一定的补助,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列入预算,中央财政对安置任务重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职业介绍和指导服务。用人单位在面向社会招聘员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行政机关在考录公务员时,应允许符合报考条件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参加考试,服役期视为具有社会实践的年限,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后,按城镇个体工商户的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待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予以办理。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后,要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自谋职业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接续手续,及时建立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在服役期间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入新建立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教育 报考高等学校可适当加分。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经商 3年内可免交五类费用。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五类费用:一是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二是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三是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四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五是其他有关登记类、管理类的收费项目。税收 个人或就业单位可获益。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和新办的商贸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这两类企业都可以在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贷款 从商业银行得优先支持。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经营资金不足时,可持《自谋职业证》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商业银行应优先予以信贷支持。户籍 符合条件的可落户城镇。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在县级以下城镇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应准予其凭《自谋职业证》和相应证明办理落户,其家属和子女是农村户口的,允许办理“农转非”手续并随其落户。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地级以上城市落户的,按照当地的有关规定办理。各地在办理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及其随调(迁)配偶、子女落户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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