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退伍军人劳动待遇 >> 文章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冀政[2008]133号]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冀政[2008]13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8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7号)精神,现将我省接收安置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工作

    (一)接收时间。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从2008年12月1日开始接收,2009年2月底前接收完毕。驻香港、澳门部队因士兵轮换需要,驻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和青海省玉树、果洛地区的部队因气候原因,经所在大军区级单位审批,并报民政部、总参谋部备案后,可以适当提前或推迟报到时间。其他部队的退役士兵,未经总参谋部批准,不得提前或推迟报到时间。

转业士官的离队时间及相关问题,由省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按照民政部、总参谋部有关规定另行通知。

    (二)接收对象。2008年冬季接收退役士兵的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士兵。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的士兵,原则上不予接收。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退伍义务兵和一、二期复员士官原则上回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安置。入伍前系非农业户口的一、二期复员士官,要求随配偶易地安置的,须结婚满2年且配偶婚前有当地常驻户口(部队驻地结婚除外)。入伍前系农业户口的一、二期复员士官要求随配偶易地到农村安置的准予办理,要求随配偶到城镇安置的不予办理。服现役满10年以上符合转业条件自愿复员的士官,易地安置条件可以放宽,但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只予以办理落户,其党(团)员组织关系转入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档案根据本人要求转入街道办事处、乡(镇)或人才(劳动力)市场。对档案材料弄虚作假、占用农村指标和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1999年冬季入伍档案中没有《非农业户口青年征兵退伍安置登记表》、2000年和2001年冬季入伍没有《河北省非农业户口入伍青年优待安置证》、2002年后入伍没有民政部统一印发的《非农业优待安置证》的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一律不得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

    二、下大力抓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一)加强退役士兵管理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共同做好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管理教育工作,确保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不发生问题。城镇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所需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要充分利用自有或现有公共就业服务、培训机构和院校,开展多层次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学历教育。各类教育培训和服务机构要给予优惠政策,使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能够得到一次免费的实用技能培训。要建立退役士兵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立健全退役士兵培训机构,加大对退役士兵培训工作的财政投入,培训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二)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各地要认真落实《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办法》,科学确定自谋职业补助标准,并依法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时足额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和《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冀劳社[2007]7号)申请办理小额担保贷款。各级、人事、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教育、金融、户籍等部门要切实落实有关规定,确保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三)抓好城镇退役士兵安排就业工作。各地要按照体现重点和择优安置的原则,将转业士官和荣立个人二等功(含)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优先安置到效益较好的单位,其他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原则上自谋职业,也可自找接收单位或由政府在剩余计划内调剂分配。要强化双向选择,充分尊重接收单位用工需求,切实提高安置上岗率。在校大学生入伍退役后,本人不愿复学的,按规定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纳入城镇安置范围;要求复学的,参军前所在院校的主管教育部门应准予复学,毕业后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直招士官以转业方式退出现役的,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待遇;以其他方式退出现役的,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含垂直管理系统和驻石以外单位)的安置计划,由省安置部门、人事部门共同编制。凡未列入省下达接收安置计划的中央驻冀单位和省属企业,其接收安置计划由所在地下达。中央和省垂直管理单位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工作,由省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统一部署和组织实施。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都要积极承担国防义务,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并确保其上岗就业。任何部门和单位都要严格执行安置计划,不得以上级限制接收、企业减员增效和用工制度改革等为由,拒绝接收和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或接收后不落实工作岗位。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相悖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对不符合城镇安置政策的退役士兵,一律不能享受相关安置待遇;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分配和逾期不办理报到或安置手续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其分配资格。

    (四)切实解决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遗留问题。各级政府要通过落实工作岗位、办理自谋职业和给予经济补偿等办法,解决好本地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存在的遗留问题。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的,当地政府和有关单位要优先组织安排退役士兵再上岗和再就业。对符合《失业保险条例》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的,要及时提供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要密切关注退役士兵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工作,对重点工作对象要严格落实“包掌握情况、包解决困难、包教育转化、包稳控管理、包依法处置”的“五包”责任制,确保不发生大规模集体上访。

    (五)认真开发使用农村退役士兵两用人才。各地要将农村退役士兵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工作纳入全面推进农村小康建设的总体规划,鼓励和优先将优秀退役士兵充实到村“两委”班子中去,充分发挥他们在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带动当地经济发展。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农村退役士兵,当地政府要给予扶助。

    三、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把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作为构建和谐社会、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按时完成安置任务。要把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与干部考核和政绩评价结合起来,对因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作风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领导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对未按时完成安置任务和出现问题较多的地区和单位,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和年度先进文明单位。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拒不完成安置任务、不按规定缴纳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或严重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可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有关条款予以处罚;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停止为其办理干部、工人调动和招聘、招工手续,直至完成安置任务为止。对积极完成安置任务的行业和单位,以及自谋职业后取得显著成绩的退役士兵先进典型要予以表彰和奖励。

                                                              河北省人民政府

                                                         二00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大 中 小】【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河北省劳动厅保险福利处..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转发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四..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样本..
·关于邯钢严重违规办理职..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
·河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