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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军休干部房租补贴相关文件执行若干问题的复函[民办函〔2009〕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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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军休干部房租补贴相关文件执行若干问题的复函

  
民办函〔2009〕108号

 

上海市民政局:

 

  你局?关于军休干部房租补贴相关文件执行若干问题的请示?(沪民办发〔2008〕63号)收悉,经与财政部社会保障司、总政治部干部部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住房补贴经费”问题。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民安发〔1994〕19号)规定,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补贴(即指房租补贴,下同)经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别由中央和地方财政解决”。“分别由中央和地方财政解决”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实行分税制以后,北京、河北、江苏、安徽、湖南五省(市)1986年12月31日以前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由地方财政解决,1987年1月1日以后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1983年12月31日以前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由地方财政解决,1984年1月1日以后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由中央财政负担。

 

  二、“关于从提租收入中解决”的问题。在财政部、民政部的复函中均明确说明“从提租收入中解决”,请抓紧与有关部门联系,尽快帮助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落实经费来源。

 

  三、“关于住房产权不属于中央所有的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的住房补贴经费如何执行”问题。无论产权属于谁,其按政策规定享受住房补贴的经费均“从提租收入中解决”。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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