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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劳动局关于复员退伍军人中的大专院校学生工资待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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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劳动局关于复员退伍军人中的大专院校学生工资待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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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区、各部门在处理复员退伍军人中的大专院校学生工资待遇问题时,提出了一些问题和意见。经我们与有关部门研究后,现作如下通知:
    
    一、关于一九六九年前军队院校等级区分问题,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根据各地在贯彻执行一九七四年政联字1号文件中提出的问题,于一九七五年八月十二日下达了《关于一九六九年前军队院校等级区分意见的补充通知》,请你们直接与有关大军区、省军区司令部、政治部联系(国务院各部、委、局可直接与我局联系)。这些院校的学生,复员退伍安排工作,按照上述《补充通知》规定,由肄业生改为毕业生以及改变了院校等级的,可以按照大专院校同类毕业生的工资待遇,改定他们的工资。
    
    二、复员退伍战士中的一九七○年底以前的大专院校毕业生,凡是安排工作后尚未按原来大专院校毕业生的工资待遇处理的,都可以按照国家计委(73)计劳字288号文件中关于大专院校毕业生工资待遇的定级工资水平,改定工资。
    
    三、一九六一年和一九六二年蒋匪叫嚣窜犯大陆时,从高等院校动员参军的未毕业学生,复员退伍安排工作后,工资偏低的,可以按照比同届大专院校毕业生的定级工资水平低一级的精神,改定工资。
    
    四、复员退伍军人中的一九七一年以来的大学毕业生,安排工作后的工资,可按就高不就低的精神处理,即:可按一九七一年以来大学毕业生的工资水平确定,也可按其军龄加工龄的长短和表现评定工资等级。
    
    五、上述几类人员的新定工资,一律从本文下达之月起执行。
    
    复员退伍军人中的大专院校学生分配工作后的工资待遇问题,情况比较复杂。有关单位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必须在各地党委统一领导下,本着促进安定团结的精神,认真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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