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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转发内务部、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劳周字第103号关于复员、退伍军人的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情况的调查报告 [19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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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转发内务部、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劳周字第103号关于复员、退伍军人的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情况的调查报告
  

直秘曾字83号                                                   1960年5月

 

    现将内务部、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劳周字第103号关于复员、退伍军人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情况的调查报告发给你们,供参考。希望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一方面加强对复员、退伍军人的政治思想工作;一方面应当根据国务院国劳周字第103号通知的精神,合理解决复员、退伍军人的工资待遇问题,以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和全民技术革新、技术革命运动中的积极作用。

 

附:内务部、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劳周字第103号关于复员、退伍军人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情况的调查报告(节录)

    (一)由国家统一分配的和从农村招收的复员、退伍军人以及1959年以前参加工作现在仍当学徒工、勤杂工的,是否应享受同等待遇的问题。对这个问题有两种处理方法,武汉市对同在一个地区或一个单位工作的复员、退伍军人,因为他们的情况基本相同,不分统一分配和从农村招收的,也不分1959年参加工作或1959年以前参加工作的,都按照103号通知的规定处理,即:复员军人调整到二级工,退伍军人调整到一级工。湖南省的办法是:对于统一分配的复员、退伍军人按照103号通知执行,对于过去从农村招收的复员、退伍军人,虽也有照顾,但为避免引起在乡复员、退伍军人的重工轻农思想,未按103号通知执行;并作了新的补充规定:今后从农村中新招收的复员、退伍军人,其工资待遇一律按照社会招收人员同样处理,不予照顾。

    我们意见是:对于过去直接由国家统一分配的和今后每年由国家(包括各级政府)直接分配的复员、退伍军人,应继续按照103号的规定执行;同时,为了使绝大多数的在乡复员、退伍军人能够安心农业生产,加强农村的社会主义建设力量,今后从农村招收的复员、退伍军人的工资待遇原则上和社会上招收的其他人员同等看待。但是,对于1959年以前(包括1959年的在内)从农村招收的复员、退伍军人仍做学徒工的应采取提前出师的办法调整他们的工资待遇。

    (二)关于复员、退伍军人当学徒的学徒期限、技术兵的工作安排和定级、复员军官的工作安排和工资待遇、复工复职等问题。

    有些单位认为,分配当学徒的复员、退伍军人,学徒期限可以缩短,我们认为复员、退伍军人在学徒期间技术达不到应有的水平即行出师独立生产,对生产建设是不利的,同时对他们在学徒期间的工资待遇,已经有所照顾,因此,复员、退伍军人的学徒期限,原则上应该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执行。至于少数进步快,确实达到了出师条件的,可以提前出师定级。

    工作组所到的一些单位,对于技术兵的定级,一般都是按部队的级别套企业级别,虽是同样技术,但由于部队与地方企业的技术口径不同,要求也不同,因此套级的结果常发生畸高畸低现象,套得过高了,老工人不满意,套低了,复员、退伍军人不满意,尤其是义务兵在部队学了3年技术,即定为三、四级工就显得高了。根据各单位意见,我们认为,复员、退伍军人参加工作后,经过一段的熟悉时间,按照所在单位的技术标准和本人现有技术水平,参考在部队时的级别评定等级为宜。此外,还有许多技术兵因没有归上口而改了行,而其他单位却苦于没有这一类技术人员,所以只要在较大范围内对其工作加以调整即可解决。由于过去在这一点上注意不够,有的技术兵当了学徒或者勤杂工。这种情况,不仅使他们的工资待遇得不到合理解决,同时,对于发挥他们的应有作用和适应将来国防的需要都是不利的,因此,应在省市范围内加以调整,尽可能做到技术归口;对于确实不能做到技术归口的,也应讲明情况,作好思想工作,让他们愉快地学习新技术。

    复员的排以上军官(包括副排级在内,下同)在参加工作后如何照顾其待遇,各单位的做法是不一致的。有的工作安排适当,工资待遇问题就随之解决了。有的单位分配他们做勤杂工或者当学徒,没有根据他们的德、才分配力能胜任的工作,因而工资待遇就很低。我们认为复员军官工资问题的合理解决,首先取决于对他们工作的合理安排,只要是根据德、才条件,适当地安排他们的工作,他们的工资待遇,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也就得到合理解决。

    对于从工作岗位上参军的复员、退伍军人的复工、复职和照顾原待遇问题。各单位在处理上也不相同。有的单位没有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以致有些人没有能够复工、复职,他们的工资待遇反而比参军前降低了。这对于推行义务兵役制是不利的。因此,凡是属于应该复工、复职的人员,在国家建设需要的前提下,应尽可能介绍他们回原单位复工、复职,保持原来待遇。对于因实际情况不能复工、复职的,在分配工作后也不应该降低原来的工资待遇(如系工资改革前参军的即按原来的工资等级执行,工资改革后的按新的工资标准办理);对于原在私营或合作社营企业参军的,有的原来工资偏高,如不能完全保持原待遇时,应当根据他们现任职务参照原来待遇重新确定其工资待遇。

    在1959年统一分配中,复员、退伍军人有一部分是南方人的分配到北方工作,是北方人的分配到南方工作。他们因为远离家乡,加上有些人的个人问题解决不了,不安心工作。他们提出,如带上家属则经济负担成问题,户口、房子问题也难以解决。不带家属就要探亲,又因路费太多不易回家,因此家庭难以团聚,要求调回原籍工作。有些单位经过思想教育,情绪已经安定下来,但经常的实际问题尚未得到解决。今后对复员、退伍军人的处理,在满足国家建设需要的前提下,可以适当注意在原籍省、自治区内安置;对于分配到边远地区去的人员,要充分地做好思想工作,说明当地的实际情况,使他们有克服困难的思想准备。对其家属迁移路费问题应享受向该地移民家属的同等权利。对于过去已经分配工作不能调回原籍的,除加强对他们的政治思想教育外,对其家属住房、生活福利、探亲路费等方面,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三)复员、退伍军人军龄计算工龄和学徒期间的福利待遇问题。过去已有明确规定,即复员、退伍军人参加工作后,其军龄一律算作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享受劳保福利待遇。但有些单位未这样执行,把他们的军龄只算作一般工龄,不算作连续工龄,甚至有的单位不把军龄计算为工龄。因此,有必要重申这一规定,以利各地执行。

以上所说的合理安排和适当的照顾,只是促进复员、退伍军人发挥社会主义建设积极性的一个方面。更重要的是在当地和本单位党的领导下加强复员、退伍军人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只有适当的安排同经常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结合起来,才能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上述报告所提问题,如果有必要转发各地参考,请国务院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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