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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军龄是否计算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工作年限的复函[粤劳社函[2002]2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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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关于军龄是否计算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工作年限的复函
【发布部门】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字号】粤劳社函[2002]250号
【实施日期】20020517
【发布日期】200205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法规类别】劳动关系协调
【主题词】军龄 解除劳动关系
关于军龄是否计算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工作年限的复函
调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有关补偿年限问题的请示》 (河劳社[2001]3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家现行规定,转业、退伍军人被安置、分配或招收到企业工作的,其军龄应计算为本企业的连续工龄,据此,企业因经营生产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对首次领取经济补偿金的转业、退伍军人,企业在与之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按规定将其军龄计算为本企业工龄,依法给予经济补偿。
二00二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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