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签订劳动合同索赔双倍工资是否受一年时效的限制
问:我是一名基层劳动争议仲裁员,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我们受理的劳动者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劳动争议特别多。我们碰到了一个这样的案件:劳动者于2007年10月入职,2009年8月离职,这期间用人单位一直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离职后在2009年9月份提出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支付2008年2月至2008年12月期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我们的疑惑是,没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争议是否受一年劳动争议时效的限制?该劳动者是否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2008年10月之前的双倍工资?
答:劳动争议时效自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以来,分为两类,一类是普通劳动争议的一年时效,一类是拖欠劳动报酬的特殊时效。特殊时效自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起计算时效,不超过一年。普通劳动争议的一年时效自劳动者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报酬是基于劳动者的劳动而获取的工资性收入,包括:工资、加班费、奖金、补贴等。没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规定在 《劳动合同法》“法律责任”的章节当中,属于对用人单位的惩罚性规定,即双倍工资属于 《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罚则,而不是劳动报酬。
既然双倍工资并非劳动报酬,那么其仲裁时效就应当受普通劳动争议一年时效的限制。劳动者对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是清楚的,自2008年2月1日起没签订劳动合同就侵害了其劳动权益,所以其时效应当自2008年2月1日起算。关于你举的例子,该劳动者2009年9月向劳动仲裁提出仲裁申请,应当受一年时效的限制,即2008年10月至12月没签合同的双倍工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但2008年2月至2008年9月的双倍工资,超出了一年的仲裁时效,仲裁应不予受理。
本报法律事务中心律师 白永亮[中国劳动保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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