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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日前通过[20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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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日前通过
      来源:浙江日报   2010年04月06日 14时00分 
 
 
  日前,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高管职工代表不超20%

  条例规定,职工代表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可以行使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讨论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等职权。

  为充分保障基层职工权益,条例特别规定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20%。职代会代表中应当有女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女职工在本单位职工中所占比例。使用被派遣劳动者较多的企业,应当有适当比例的被派遣劳动者代表列席会议。

  在县级以下区域、工会与企业代表订立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及专项集体合同的,可以组织召开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合同草案。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中,企业经营者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20%。

国有企业要公开招待费

  厂务公开制度已在我省不少企业推行,此次条例以法规形式,明确企业应当建立厂务公开制度,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厂务公开的责任人。

  企业要公开商业秘密外的企业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情况,以及有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方案、决定,企业制订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签订、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情况等。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同时还要公开除商业秘密外的企业投资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等重大决策,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大额资金使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大宗物资采购供应、企业重大资产权属变化、资产评估等生产经营重大问题等。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规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要公开民主评议企业管理人员情况及企业业务招待费用使用等情况。

不得阻挠职工代表履职

  因维权而遭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发生这样的不公平情况,今后有法规保护了。

  条例规定,企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进行打击报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可以发出整改意见书,要求企业予以纠正。对拒不改正的,可以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提出劳动法律监督处理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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