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人事争议 >> 相关论文 >> 文章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3]13号)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法释[2003]13号)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司法解释1篇 地方法规8篇 裁判文书97篇 相关论文4篇 英文译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3年6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03年8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3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8次会议通过)

  为了正确审理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现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1篇 地方法规2篇 裁判文书82篇 相关论文1篇

 

  第二条 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3篇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chl_49379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3篇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河北省劳动厅保险福利处..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转发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四..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样本..
·关于邯钢严重违规办理职..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
·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
·河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