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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协议书和劳动合同哪个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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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业协议书和劳动合同哪个管用

北京某大学硕士毕业生李某,在2006年毕业前与一所高校签订了由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就业协议书,高校人事处在协议书上签署了意见并加盖了人事处印章。但李某毕业后到该高校报道时,却被告知要与自负盈亏的后勤集团签订劳动合同。后勤集团的劳动合同规定,李某的服务期限为3年,如果未满3年辞职,需支付1万元违约金。此外,劳动合同对工资的规定也比就业协议书的约定少。
       
尽管劳动合同改变了就业协议书的约定,但小李还是无奈地在劳动合同上签了字。
       
就业协议书的法律效力如何?就业协议书和劳动合同哪个管用。
       
法律分析:应届大学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是学校、用人单位、毕业生三方签订的协议。在这个协议里,学校只起到见证和管理的作用,签订协议的主体还是用人单位和大学毕业生。协议书自双方签字后发生法律效力,学校是否盖章、签字并不影响协议书的法律效力。因此,受协议书约束的是用人单位和大学毕业生,而不包括学校。在大学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之前,就业协议书是一份约束用人单位和大学毕业生的民事合同,受《合同法》调整,双方都应该遵守协议书规定的权利、义务以及责任。如果大学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就受劳动合同的约束,就业协议书自动失效。如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那么自大学毕业生到用人单位工作之日起,协议书就被视为一份简单的劳动合同,受《劳动法》调整并继续有效。
       
当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发生冲突时,用人单位应与大学毕业生在协商的基础上调解冲突。如果协商不成,导致双方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大学毕业生不能按时、正常到用人单位工作,可以依据就业协议书的约定向用人单位主张违约责任。
     
该案例中,学校在与李某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后,又要李某与后勤集团签订劳动合同,这就违反了就业协议书,因为学校不能单方面改变用人单位。小李最后与后勤集团签订了劳动合同,就视为双方协商变更了用人单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生效,就业协议书失去法律效力。
        
至于案例中的工资问题,那是小李认识上的错误。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大学毕业生约定的是工资总额,应从中扣除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个人所得税。所以,个人领到手的实际工资一般低于约定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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