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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界定的核心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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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关系界定的核心要素

                            □王 辉

       劳动关系是 《劳动法》的核心,正确界定劳动关系是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关键。目前,相关劳动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对于劳动关系的界定不甚明确,在理论界也存在着争议。笔者对劳动关系的界定谈些看法,以期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有所帮助。

劳动关系主体如何界定

    作为劳动关系主体的劳动者,应当具备法定的年龄条件。年龄条件包括年龄下限和年龄上限问题。关于年龄下限,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的最低就业年龄为16岁,除一些特殊情况下,例如文艺团体招收的舞蹈演员年龄可以低于16岁,我国法律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不满16岁的公民就业,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劳动关系的认定方面,不能将劳动关系的性质与效力混为一谈。用人单位违反年龄下限的规定招用劳动者,属于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用人单位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不能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年龄上限问题,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达到退休年龄,有毒有害行业的提前5年退休。劳动者的退休年龄来临,意味着劳动年龄的终了,也意味着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终止。退休人员“返聘”或到其他单位从事工作,与用人单位不再存在劳动关系。
    在劳动关系主体的劳动者方面,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与企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大致有三种情况,一种是企业的出资人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一种是企业的出资人选定的人员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一种是企业聘请的专业人员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笔者认为前两种情况的法定代表人属于资方代表,不能认定劳动关系。第三种情况的法定代表人是企业聘请的劳动者,其不能代表资方,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对于劳动关系主体的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其内涵和外延,规定用人单位不仅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六类主体,而且增加了 “等组织”的概念,为进一步扩大其适用范围作了铺垫。
    在劳动关系主体认定方面,有必要重点说明双重劳动关系问题。笔者认为,在法律未明确承认双重劳动关系之前,我们不宜认定双重劳动关系的合法性。但在此前提下,劳动者同时在两个或以上企业工作,如何认定劳动关系?笔者认为不妨采取以下的方法:
    第一,以书面劳动合同为依据认定劳动关系。例如,劳动者与甲企业订立劳动合同,而同时在甲、乙企业工作,可认定劳动者与甲企业存在劳动关系,与乙企业存在劳务 (雇用)关系。
    第二,以工资支付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依据。例如,在关联公司中,劳动者与甲乙企业均未签订劳动合同,同时为甲乙企业工作,可以确定支付工资的企业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
    第三,以入职时间确定劳动关系。例如在关联公司中,职工入职甲公司,因甲公司与乙公司为关联企业,甲公司在招用职工后安排职工同时在乙公司工作,可认定职工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第四,以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关系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依据。例如职工同时在关联企业甲、乙公司工作,无法确定工资发放企业是甲公司还是乙公司,则可选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作为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的企业。
    第五,赋予劳动者选择权。在实践中,有些关联公司,特别是家族型企业成立若干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存在 “两块牌子,同一拨人马”的情况,在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后,各公司相互推脱,损害劳动者的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司法实践中可由劳动者选择由哪家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劳动”是劳动关系存续的要件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劳动是劳动关系的内容和实质,不存在缺乏劳动要件的劳动关系。在实践中,有些劳动者因各种原因离开企业后,未与企业联系,企业也从未与职工取得联系,经历数年或数十年后劳动者以单位未作出解除劳动关系决定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笔者认为,在这种 “两不找”的情况下,因双方不存在劳动,也就不存在劳动关系。例如,劳动者因犯罪被羁押期间,劳动者与单位之间无劳动的事实,也即不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具有从属性

    劳动关系的从属性也可称之为隶属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人格上的从属性和经济上的从属性。
    人格上的从属性是对劳动者自由权的限制,劳动者对自己的工作时间不能自行支配,对自己的工作内容亦不能自行支配,即使在实践中存在劳动者可自由支配劳动时间的个例,但这种自由支配也来源于用人单位的许可,受用人单位的控制。人格上的从属性的重要特征为指示命令权,劳动关系中的指示是劳动者必须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纪律,企业享有指示命令权,劳动者则有服从和接受检查的义务。在劳动者违反指示命令的要求的情况下,劳动者应对其错误行为承担责任,接受制裁,这种制裁包括口头警告、降薪降级等,直至解除劳动关系。
    经济上的从属性是指劳动者完全纳入用人单位的经济组织与生产结构之中,即学术界所称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中的一员。经济上的从属性表现为:劳动者非是为自己劳动,而是为用人单位劳动,劳动者不能用指挥性、计划性或创作性的方法对自己从事的工作加以影响;劳动关系是一种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结合关系。劳动关系中的生产资料通常归用人单位所有,劳动者仅有使用的权利;劳动的责任与风险由用人单位承担。
    劳动关系的界定,是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关键。对于劳动关系的界定,不能仅考虑劳动关系的特征,应结合劳动关系与相邻法律关系的界限,科学地认定劳动关系。

    (作者单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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