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知青政策待遇 >> 文章正文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知青上山下乡期间连续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粤劳社函[2004]592号 ]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粤劳社函[2004]592号  

关于知青上山下乡期间连续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潮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原知青下乡期间工龄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有关问题的请示》(潮劳社[2004]31号)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规定,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因此,上山下乡知青回城后不是在上述单位工作的,其上山下乡期间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二、知青上山下乡期间招用为国营农、林、茶场固定职工,调动回城在国有或县以上集体企业工作,没有出现中断工作并按国家规定应当从再次参加工作时起重新计算连续工龄的情况的,参加养老保险后,其上山下乡期间可视同缴费年限。

三、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养老保险,但上山下乡期间按规定应计算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的职工,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认定,应按《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二)项执行。

此复。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河北省劳动厅保险福利处..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转发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四..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样本..
·关于邯钢严重违规办理职..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
·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
·河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